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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世界遺產(英文World Heritage 法語 Patrimoine Mondial)是為了將我們人類共同遺產(Our common heritage)傳與後世;保存人類在歷史上所留下偉大文明遺跡或是具高文化價值之建築,並保護不應該從地球上消失之珍貴自然環境。而為了將人類共同的產傳諸後世,我們根據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決議之『世界文化遺產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遺產登錄世界遺產名單。

世界遺產觀念起源於因尼羅河亞斯文水壩建設計畫,1959年阿布辛貝神殿伊西斯神殿等努比亞遺跡面臨永沉水底的危機。而為了救援這兩個神殿,當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呼籲世界各國共同保護遺跡,遂在許多國家的協助下完移築工程。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發起人與生物圈(MAB= Man and Biosphere )計畫,帶動國際性自然保護運動風潮也是一個契機。

所謂的世界遺產就是一種超越國家、民族、人種及宗教,以國際合作的方式保護、保存人類共同資產的觀念。

世界遺產地就是錄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具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遺跡、建築物群、紀念物,以及自然環境等,它超越國家民族的界線,並且應該傳與未來的世代,是人類共同無可取代之自然遺產及文化遺產。

由世界遺產公約締國(State Parties)推薦,經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審議通過後,即可登錄為世界遺產地。此外,各約締國出資成立之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也視其必要性對遺產進行保護行動(safeguaring activites)與國際協助(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這種世界遺產的根本概念是我們應共同體認國際級的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不僅僅是該國或該民族所擁有,對我們每個住在地球上人而言,也是無可取代的珍貴資產。而其保護、保存則應是全人類的共同課題。

世界遺產不單只是以能夠登錄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上、並得到國際認同為目的。當一進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網站,就會出現英文『Protecting natural and cultural properties of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against the threat of damage in a rapidly developing world』及法文『Proteger les biens naturels et culturels de valeur universelle exceptionnelle,contre la mensce d\\\\\\\\\\\\\'un monde en evolution rapide』(意為『保護具顯著遍價值之自然遺產及文化遺產在迅速開發的世界裡免受損害的威脅』)

保護具顯著遍價值之自然遺產及文化遺產免受損害的威脅,並向世界各國呼籲其重要性,進而推動國際合作協力保護世界遺產,是世界遺產公約的基本概念。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r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netre)

*『世界遺產入門-地球與人類的至寶-』(瀨戶內庫智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世界遺產公約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為了保護及保存世界珍貴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以傳承給下一個世代,1972年聯合國世界教科文組織在大會中決議通過世界遺產公約〈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世界遺產公約的正式名稱為世界文化遺產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於1972年11月16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本部巴黎召開的第十七次大會中獲得在場國家一致決議通過,並於1975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世界遺產公約是基於保護並保存自然遺產、文化遺產等全人類世界遺產,使其免於遭受損傷破壞之立場,以建立國際合作及協助確立體制為目的,由許多國家所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迄2001年8月1日,計有中國、印度、伊朗、澳大利亞、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埃及、南非、加拿大、美國、墨西哥、秘魯、巴西、日本等164個締約國家。

日本於1992年6月19日於國會通過同意簽署世界遺產合約,6月26日內閣決意提出申請,6月30日提出申請書,9月30日正式生效,成為新的締約加盟國。

世界遺產公約內容由前言及〈1〉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定義〈2〉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國內與保護〈3〉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國際委員會〈4〉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基金〈5〉國際協助之條件與形態〈6〉教育活動計畫〈7〉報告〈8〉最後條款等8章所構成。

世界遺產之締約國〈State Parties〉,應了解其保護並保存該國境內世界遺產之義務,並盡最大努力為之〈世界遺產公約第4條〉。此外,也應了解協助保護其他國家境內世界遺產為全體國際社會之義務〈世界遺產公約第6條〉。同時也有責於從事教育、宣傳活動等以加強該國國民對世界遺產的評價與尊重〈同條約第27條〉。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遺產之基本理念均完全反映於世界遺產公約上,而世界遺產委員會等為保護世界的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國際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的相關運作則另外依「世界遺產公約實施作業準則〈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進行。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部於文化部門設立文化遺產部門〈Cultural Heritage Division〉、於科學部門〈Science Sector〉設立生態科學部門;而在組織外亦有三個諮詢組織ICCR〈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國際中心〉、ICOMOS〈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另外和其他如IUCN〈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COM〈國際博物館協會〉、NWHO〈北歐世界遺產總署〉、OWHC〈世界遺產都市聯盟〉、WCMC〈世界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等組織之間也有共同合作的伙伴關係。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基本資料-2001年版-」〈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世界遺產公約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事典-相關用語與所有登錄案例介紹」-2001修訂版」〈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所謂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是指由無生物、生物的生成物或生成物群形成某種特徵,且在欣賞或者學術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自然地域;也可以定義為地質學的或地形學的形成物、生存瀕臨威脅之動物、植物棲息地、及原生地等被明確指定之地區,諸如此類在學術上、保存上以及景觀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要登錄為自然遺產,必須符合四個登錄標準當中至少一項以上。

2001年8月1日止,自然遺產共計138件。黃石公園〈美國〉、加拉巴哥群島〈厄瓜多〉、西米安國家公園〈衣索比亞〉、納罕尼國家公園〈加拿大〉等四件是在第2次世界遺產委員會中首次被登錄之自然遺產。

完全滿足自然遺產四項登錄標準的有穆魯山國家公園〈馬來西亞〉、昆士蘭的熱帶雨林區、大堡礁、夏克灣〈澳大利亞〉、特‧瓦西拋那姆〈紐西蘭〉、貝加爾湖〈俄羅斯〉、麥伊谷地自然保護區〈塞席爾〉、黃石國家公園、大峽谷國家公園〈美國〉、塔拉曼卡地區的拉‧阿米斯塔德保護區/拉‧阿米斯塔德國家公園〈哥斯大黎加/巴拿馬〉、布拉他諾河生物圈保護區〈宏都拉斯〉、卡耐馬國家公園〈委內瑞拉〉、拉加巴哥群島〈厄瓜多〉。

此外,從自然遺產四項標準之內容可知,其與生態系、生物種、種內〈個體群、遺傳因子〉等保護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r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特別是與水鳥的棲息地-國際濕地有關之拉姆薩條約〈Ramsar Convention〉,以及以保護即將滅種野生動植物物種為目的之華盛頓公約〈Washington Convention〉等相關連。


加拉巴哥群島-厄瓜多


大堡礁-澳大利亞


加拿大洛磯山脈公園-加拿大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公約2條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r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netre)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映像-從照片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世界遺產-』〈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所謂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是指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等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紀念物、建築物、具紀念性質的雕刻及繪畫、以及具考古學性質的物品及構造物、金石文、洞穴居等人類遺跡。因此,文化遺產就被定義為在歷史、藝術上及學術上具顯著普遍價值之人類遺跡。

歷史場所〈Sites〉是指包括與自然和諧之人造物及考古遺址等地區,並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各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

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係指獨立或連續的建築物全群,其建築樣式、均質性或因景觀位置在歷史上、藝術上、以及學術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

紀念物〈Monuments〉係指建築物、具紀念意義之雕刻及繪畫、考古學類物件及構造物、金石文、洞穴居及綜合上述物件在歷史、藝術上以及學術上具顯著普遍價值者。

文化遺產以形形色色的方式持續述說著人類的智慧及活動結晶。科隆大教堂〈德國〉、基多舊市街〈厄瓜多〉、克拉考歷史中心〈波蘭〉、哥瑞島〈塞內加爾〉、威利茲卡鹽坑〈波蘭〉、美沙威典〈美國〉、拉里貝拉的岩石教堂〈衣索比亞〉、蘭梭‧梅多斯國家歷史公園〈加拿大〉等八處是在第2次世界遺產委員會當中首次被登錄的文化遺產。

完全符合文化遺產六項登錄標準的典型文化遺產有莫高窟〈中國〉、威尼斯及其潟湖〈義大利〉等。


克拉考歷史中心-波蘭


巴黎塞納河畔-法國


布魯郡歷史區-比利時


科隆大教堂-德國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1遺跡』〈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2建造物』〈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3建築物』〈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映像-從照片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知識界遺產』〈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在文化遺產當中,有些例子也包含了文化景觀的概念。所謂文化景觀可以說是人類與自然環境所共同創作得景觀,介於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在則歸類在文化遺產的範疇之內。

1992年12月美國聖塔非所舉行的第1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認為文化景觀是未來應擴大的領域之一,並將其定位為世界性策略〈Global Strategy〉,並且新增在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當中。文化景觀大至可分為以下三個範疇:
1.人類所設計創作的公園或庭園等景觀
2.漸漸發展而成且與人類生活機能性相關的景觀
3.與宗教、藝術、或文化事物現象相關且較具自然性質的景觀

具體而言,是用文化景觀概念的地方有黎巴嫩的卡第夏河谷〈神聖之谷〉、神之杉林〈荷魯修‧阿捷爾‧拉普〉、菲律賓的科地雷拉山脈的水稻梯田、澳大利亞的烏魯魯-卡達久答國立公園、紐西蘭的東卡利歐國家公園、義大利的亞馬菲塔內海岸、佩斯多姆及威利雅考古遺址及帕多拉修道院所在之棲蘭特及第阿那河谷國家公園、法國的聖艾米里昂管轄區、修利‧修‧羅娃及夏隆努間的羅娃河谷、法國與西班牙兩國邊境的庇里牛斯地區的珀度山、葡萄牙的辛特拉的文化景觀、英國的布林阿芬工業景觀、瑞典奧蘭島南部的農業景觀、德國的德索-窩利泰的宮廷花園、奧地利的薩茲坎摩谷特地區的達克斯坦鐵器時代文化景觀、瓦蕭的文化景觀、捷克的列德奈斯-瓦提斯的文化景觀、波蘭的卡瓦里亞傑柏濟道瓦斯卡:風格主義建築與公園景觀群及巡禮公園、匈牙利的荷托巴吉國家公園、立陶宛與俄羅斯兩國邊界的庫魯修沙洲、奈及利亞的蘇庫爾文化景觀、古巴的威那雷斯河谷、古巴東南部最早的咖啡田考古學景觀等等。

另外,在1992年增加此項目之前及之後所登錄的物件中,也有許多締約國已考古遺址或自然遺產等其他評價標準完成登錄但也被認為屬文化景觀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心也設有自然遺產物及文化景觀專責部門〈Naturl Heritage & Cultural Landscapes〉及專業者〈Dr. Mechtild Rossler 著作 Cultiral Landscapes of Universal Value. Components of a Global Strategy〉可供諮詢,而在準備登陸申請文件時充分的理解與溝通是相當重要的。

要釐清甚麼是文化景觀,雖然很困難,但文化景觀的確是在提出登陸申請的名單當中,較受矚目且比較容易成為候選名單的對象。日本文化財指定範圍中的庭園、橋梁、河谷、海灘、山岳等特別名勝,或目前被指定為名勝的地方,之所以能夠被指定為文化財,可能是因為和文化景觀的概念相近,而其中是否特別具備豐富多樣的景觀,在文化財的指定過程中也相當受到重視。


奧克蘭郡的農業景觀-瑞典


荷托巴吉國家公園-匈牙利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r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netre)
*『世界遺產導覽-文化遺產篇-』(瀨戶內庫智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名勝‧風景勝地篇-』(瀨戶內庫智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經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認定瀕臨大火、暴風雨、地震、海嘯、洪水、地層移動、火山爆發等大規模自然災害、內戰及戰爭等武力紛爭、海壩及堤防建設、道路建設、礦山開發等開發活動、以及種植、狩獵、採伐、海洋汙染、空氣汙染、水質汙染等因自然環境惡化而導致消失及破壞等等面臨嚴重危機且需採取緊急救援措施者,可登錄為瀕危世界遺產名單。

瀕危世界遺產名單中,依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之登錄標準設定項目別,區分為具明顯危機的確認危險〈Ascertained Danger〉及具潛在危機的潛在危險〈Potential Danger〉兩類。

現在,托科的自然˙文化-歷史地區〈南斯拉夫‧地震〉、耶路撒冷舊街區與城牆〈由約旦推薦‧民族紛爭〉、阿波美皇宮〈貝南‧雷雨〉、昌昌遺址〈秘魯‧風雨〉、巴夫拉城寨〈阿曼‧風化〉、廷布克圖〈馬利‧侵蝕〉、寧巴卡山自然保護區〈幾內亞/象牙海岸‧礦山開發〉、艾魯與特內雷自然保護區〈尼日‧武力紛爭〉、馬納斯野生動物保護區〈印度‧違法捕獵〉、吳哥窟〈柬埔寨‧內戰〉、桑加國家公園〈厄瓜多‧道路建設〉、斯雷巴納自然保護區〈保加利亞‧堤防建設〉、艾弗格累茲國家公園〈美國‧人口增加〉、維倫卡國家公園〈剛果民主共和國‧難民流入〉、黃石國家公園〈美國‧礦山開發〉、布拉他諾河生物圈保護區〈宏都拉斯‧種植〉、伊希肯烏爾國家公園〈突尼西亞‧水壩建設〉、卡蘭巴國家公園〈剛果民主共和國‧違法捕獵〉、西米安國家公園〈衣索匹亞‧人口增加〉、歐卡皮野生動物保護區〈剛果民主共和國‧武力紛爭〉、卡夫吉‧比艾卡國家公園〈剛果民主共和國‧採伐、狩獵〉、普托林頓〈阿爾巴尼亞‧紛爭〉、馬諾佛‧剛達‧聖佛羅利斯國家公園〈中非共和國‧狩獵〉、伊瓜蘇國家公園〈巴西‧道路阻隔〉、魯文卓里山地〈烏干達‧內亂〉、沙倫加國家公園〈剛果民主共和國‧武力衝突〉、漢匹建築物群〈印度‧吊橋建設〉、扎比德歷史都市〈葉門‧都市化、列化、混凝土建築物增加、朱第國立鳥類保護區〈塞內加爾〉、拉合爾的堡壘與夏拉馬爾庭園〈巴基斯坦‧拉荷魯城之老化、都市開發、道路拓寬導致夏拉馬爾庭園噴水池之損壞〉等30處因各種原因或理由而成了危機遺產。

被列為危機遺產後,若在保護管理上採取改善措施而有成效者,則可自瀕危世界遺產名單中解除,如普利特維斯湖畔群國家公園〈克羅埃西亞‧內戰/1991年危機遺產登錄‧1997年解除〉、杜布洛尼舊街區〈克羅埃西亞‧內戰/1991年危機遺產登錄‧1997年解除〉、威利茲卡鹽坑〈波蘭‧露水/1989年危機遺產登錄‧1998年解除〉等等。

但未在保護管理上採取任何措施且未見改善者,雖然目前尚未有實例發生,但因此被世界遺產名單除名也不是沒有可能。

世界遺產時時刻刻總面臨著許多看不見的危險,如九寨溝〈中國‧工廠廢棄物汙染〉、大堡礁〈澳大利亞‧水質汙染〉、卡卡杜國家公園〈澳大利亞‧烏蘭礦山開發〉、貝加爾湖〈俄羅斯‧水質汙染〉、艾維濟開諾鯨魚保護區〈墨西哥‧鹽田開發〉、加拉巴哥群島〈厄瓜多‧外來物種侵入/油輪石油流出事件導致環境汙染〉、馬丘‧比丘歷史保護區〈秘魯‧脆弱地盤〉、阿雷奇帕市歷史區〈秘魯‧地震〉等等不勝枚舉。


扎比得歷史都市-葉門


斯雷巴納自然保護區-保加利亞


阿波美皇宮-貝南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第11條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II ESTABLISHMENT OF 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 A.B.C(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世界遺產導覽-瀕危遺產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昭和54(1979)年山田耕一郎所著之『青森(Aomon)縣山岳風土記』一書出版。作者在書中提到白神山是『鮮為人佑的西部山地』。雖然白神山地(Shirakamisanchi)在日本國內甚至當地不甚有名,但其名列世界前幾大規模天然櫸樹林及其生態系所形成的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卻是世界所公認的。我們就藉著下列位於日本己被登錄於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及可望登錄的暫定地區來思考何謂世界公認的傑出普世價值。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導覽-日本篇-2001年修訂版』(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鄉土導覽-東日本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鄉土導覽-西日本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是以保護及修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World Heritage List)之豋錄物件為目的的基金。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信託基金的方式設立。世界遺產公約得有效發揮功能的最大原因是運用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家義務負擔的分擔金(以相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分擔金的1%額度為上限)、各國政府自主性的贊助、以及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款所支持之經費,得補助有關世界遺產相關保護及修復計畫。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應締約國之要求,依世界遺產公約之執行作業方針進行有效之國際協助(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就世界遺產分攤金部分,日本各年度負擔金額如下:1993年締約時762,080美元(含1992/1993年份),之後1994年395,109美元、1995年443,903美元、1996年563,178美元、1997年571,108美元、1998年641,312美元、1999年677,834美元、2000年680,459美元,是目前世界第一的負擔國家。

2000年負擔分擔金的前幾名國家是日本680,459美元、義大利200,246美元、英國187,507美元、加拿大100,626美元、西班牙95,428美元、荷蘭60,098美元、澳大利亞54,600美元、瑞士44,747美元、比利時40,664美元、阿根廷40,610美元等。

有關世界遺產基金的額度規模,2001年預算是4,348,000美元。主要運用範圍為推薦世界遺產名單事前調查費用之協助(Preparatory Assistance)、保護及保存瀕臨危機世界遺產如遇大地震等突發狀況之緊急協助(Emergency Assistance)、舉辦保護及保存自然及文化遺產研習課程等專業技術研習(Training)、為保護或保存購買器材設備、修復、修補、派遣專家等技術協助(Technical co-operation)等。

世界遺產基金目前實際執行成果有對「萬里長城」(中國)、「古都安地瓜‧瓜地馬拉」(瓜地馬拉)、「拉‧阿米斯塔德國家公園」(巴拿馬)等進行國際協助。

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Fonds du partrimoine mondial)

●UNESCO account No.949-1-191558(美金)

    CHASE MANHATTAN BANK  4Metrotech Center, Brooklyn, New York, NY 11245 USA

    SWIFT CODE:CHASUS33-ABA No.0210-0002-1

●UNESCO account No.30003-03301-0003729+1180-53(法郎)

    Societe Generale 106rue Saint-Dominique 75007 paris FRANCE

    SWIFT CODE:SOGE FRPPAFS

●郵撥帳號 00190-4-84705(日圓)

 戶名(社)日本UNESCO協會聯盟

  註:請於通信欄中註明「世界遺產基金」寄付金(贊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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