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是指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等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紀念物、建築物、具紀念性質的雕刻及繪畫、以及具考古學性質的物品及構造物、金石文、洞穴居等人類遺跡。因此,文化遺產就被定義為在歷史、藝術上及學術上具顯著普遍價值之人類遺跡。
歷史場所〈Sites〉是指包括與自然和諧之人造物及考古遺址等地區,並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各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
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係指獨立或連續的建築物全群,其建築樣式、均質性或因景觀位置在歷史上、藝術上、以及學術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
紀念物〈Monuments〉係指建築物、具紀念意義之雕刻及繪畫、考古學類物件及構造物、金石文、洞穴居及綜合上述物件在歷史、藝術上以及學術上具顯著普遍價值者。
文化遺產以形形色色的方式持續述說著人類的智慧及活動結晶。科隆大教堂〈德國〉、基多舊市街〈厄瓜多〉、克拉考歷史中心〈波蘭〉、哥瑞島〈塞內加爾〉、威利茲卡鹽坑〈波蘭〉、美沙威典〈美國〉、拉里貝拉的岩石教堂〈衣索比亞〉、蘭梭‧梅多斯國家歷史公園〈加拿大〉等八處是在第2次世界遺產委員會當中首次被登錄的文化遺產。
完全符合文化遺產六項登錄標準的典型文化遺產有莫高窟〈中國〉、威尼斯及其潟湖〈義大利〉等。
克拉考歷史中心-波蘭
巴黎塞納河畔-法國
布魯郡歷史區-比利時
科隆大教堂-德國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1遺跡』〈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2建造物』〈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3建築物』〈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映像-從照片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知識界遺產』〈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