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是指由無生物、生物的生成物或生成物群形成某種特徵,且在欣賞或者學術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自然地域;也可以定義為地質學的或地形學的形成物、生存瀕臨威脅之動物、植物棲息地、及原生地等被明確指定之地區,諸如此類在學術上、保存上以及景觀上具有顯著普遍價值者。要登錄為自然遺產,必須符合四個登錄標準當中至少一項以上。
2001年8月1日止,自然遺產共計138件。黃石公園〈美國〉、加拉巴哥群島〈厄瓜多〉、西米安國家公園〈衣索比亞〉、納罕尼國家公園〈加拿大〉等四件是在第2次世界遺產委員會中首次被登錄之自然遺產。
完全滿足自然遺產四項登錄標準的有穆魯山國家公園〈馬來西亞〉、昆士蘭的熱帶雨林區、大堡礁、夏克灣〈澳大利亞〉、特‧瓦西拋那姆〈紐西蘭〉、貝加爾湖〈俄羅斯〉、麥伊谷地自然保護區〈塞席爾〉、黃石國家公園、大峽谷國家公園〈美國〉、塔拉曼卡地區的拉‧阿米斯塔德保護區/拉‧阿米斯塔德國家公園〈哥斯大黎加/巴拿馬〉、布拉他諾河生物圈保護區〈宏都拉斯〉、卡耐馬國家公園〈委內瑞拉〉、拉加巴哥群島〈厄瓜多〉。
此外,從自然遺產四項標準之內容可知,其與生態系、生物種、種內〈個體群、遺傳因子〉等保護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r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特別是與水鳥的棲息地-國際濕地有關之拉姆薩條約〈Ramsar Convention〉,以及以保護即將滅種野生動植物物種為目的之華盛頓公約〈Washington Convention〉等相關連。
加拉巴哥群島-厄瓜多
大堡礁-澳大利亞
加拿大洛磯山脈公園-加拿大
參考資料
*世界遺產公約2條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r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netre)
*『世界遺產導覽-自然遺產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映像-從照片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世界遺產-』〈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