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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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瀏覽人次:1901 累計瀏覽人次:5405112 / 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世界記憶

關於世界記憶計畫

計畫背景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2年頒佈了世界記憶計畫。該計畫的原始動力,來自日益體認到文獻遺產的保存與利用,在世界各地都面臨了危急狀態。戰爭與社會動亂,加上資源的嚴重短缺,讓已然存在數百年的問題更形惡化。世界各地的重要收藏歷經了各種厄運,包括掠奪與散失、非法交易、人為破壞、防護設施與經費不足,在在對此危機產生了催化作用。有些文獻遺產已永遠消失;更多的是處境岌岌可危。值得慶幸的是,下落不明的文獻遺產,有時會意外地重現於世。

       1993年,世界記憶計畫國際顧問委員會(IAC)首次於波蘭普圖斯克召開,會中擬定一個行動計畫,確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協調者與催化劑的角色,向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基金會進行宣導,並為日後執行該計畫而培養合作夥伴關係。同時成立了技術行銷兩個小組委員會。繼而與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簽約,由其著手為該計畫編寫「通用指南」,並由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及國際檔案理事會(ICA)共同編纂一份圖書及檔案館藏無法復原的受損清單。透過各國家委員會的協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訂了一份瀕危圖書館與檔案館典藏清單及一份國家電影遺產世界名錄。

       在此同時,一系列運用現代科技將原始文獻遺產複製在其它媒材上的前導計畫,也開始推展(包括諸如歐洲各族群溯源的「13世紀拉齊維烏家族(Radzivill)記事」光碟,以及由七個拉丁美洲國家共襄盛舉的報紙微縮計畫「拉丁美洲的記憶」等)。這些專案不僅增加了這些文獻遺產被運用的機會,且有助於遺產的保存。 

       此後,世界記憶國際顧問委員會每兩年開會一次。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經成立了若干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 

       首見於1995年制訂的「通用手冊」之「世界記憶名錄」,就某些方面而言,是世界記憶計畫中公共可見度最高的面向;而在後續世界記憶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中獲得批准登冊的項目逐次增加,「世界記憶名錄」的內容也益見豐富。

計畫目標

​       世界記憶計畫的願景是:世界文獻遺產屬於全人類,理應為世人而充分予以保存與維護;並應在文化習俗及實踐性獲得適當的認可下,讓世人無障礙地永久利用。

  世界記憶計畫的任務是:

  • 以最適當的技術來促進世界文獻遺產的保存。進行方式得包括直接而實質的協助、建言與訊息的宣達、人員培訓的資訊與鼓勵,或是將贊助者與適時、適當的專案連結起來。
  • ​協助文獻遺產之普及利用。包括鼓勵製作數位拷貝及目錄以供網際網路使用,以及書籍、光碟、DVD和其他產品的出版與發行,並盡可能作到廣泛且公平。文獻遺產的存取利用如有涉及保管人的情況,則應予以尊重。檔案利用方面的法規及其他的限制應予以承認。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包括原住民社區對其所有物資的保管權及存取的監護權,皆將予以尊重。私有產權則受到法律的保障。
  • 提升全人類對文獻遺產之存在與重要性的認知。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世界記憶名錄的拓展、媒體的宣傳,以及相關資訊的出版發行。保存與利用的動作本身不僅相輔相成,也可提升相關的意識。因為利用的需求會對保存工作產生激勵作用;而複製品的製作,也可減輕保存材料的使用壓力,這些都應受到鼓勵。
計畫秘書處

世界記憶計畫秘書處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知識社會司(CI/KSD)所提供。

       總幹事或其代理人應參與世界記憶國際顧問委員會(IAC)、事務局及其他附屬單位的工作,但不具投票權。總幹事在這類參與中,可針對任何事務發出口頭或書面聲明。

       秘書處的職能除了對國際顧問委員會及其附屬單位提供支援,以及本計畫的整體行政與監督,還包括維護世界記憶名錄(包括有關標準、提名及列名的文件)、監督世界記憶基金,以及國際顧問委員會所指派的其他任務。凡是與世界記憶相關的一切事務,皆以秘書處作為預設的第一線聯絡點。

世界記憶區域委員會

世界記憶計畫的區域統籌架構與機制。

       世界記憶區域委員會是具有合作性質的組織,乃結合兩個以上國家的人員,以達成本計畫的宗旨為目標。此編組得以(舉例而言)地理位置為基礎,或基於其他條件如共有的文化或利益,或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區域辦事處周圍地區作為編組的基礎*。區域委員會提供了一種方法,用以處理超出國際顧問委員會及個別國家委員會範疇的問題;並提供一種超越國家層級的合作與互補機制。成員通常會包括與組織相關的國家委員會代表。

       國家委員會的組成要素具有高度的適應性,故亦適用於區域委員會。事實上,由於不太可能有標準模式,故區域委員會的權責範圍、成員資格及認證,將是秘書處與有意加入的成員之間討論的重點。任一方皆可主動成立該委員會。通常的情況是,有一個適當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區辦事處供該委員會接洽之用,並提供資格認證。 

區域委員會的權責範圍會隨著需求而改變,但可包括:

  • 維護世界記憶的區域名錄;
  • 向地區或國際名錄提名跨國界的,或不太可能被提出的文獻遺產群組;
  • 鼓勵區域內的合作與人員的培訓;
  • 管理區域內的專案;
  • 支援區域內尚未成立國家委員會的國家;
  • 鼓勵成立國家委員會並加以輔導;
  • 協調區域內的公共宣傳及意識的提升。
  • 本計畫鼓勵、但不強制國家委員會與相關區域委員會聯繫。同樣地,區域委員會不需全部由國家委員會的代表所組成,例如,對於尚未成立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的國家而言,可納入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委員會的代表。

*在本文編寫的同時,有三個正在運作的區域委員會-亞洲-太平洋地區、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區,以及非洲地區。它們不但以地理位置作為成立的基礎,同時具有共同的歷史文化,並超越了國界。

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

世界記憶計畫的國家協調架構與機制。

什麼是國家委員會?

       為了達成既定的目標,世界記憶計畫不僅從全球觀點,同時從區域、國家及地方的角度來鼓勵專案企畫與活動。世界記憶的區域與國家委員會是計畫結構的重要環節。本計畫會根據實際情況,鼓勵其落實五項關鍵策略(文獻遺產的識別、意識的提升、保存、利用,以及身分地位與人際關係的架構)。計畫的成功與否,極度仰賴區域與國家委員會的內驅力、主動性與積極性。

       本計畫鼓勵各國在情況許可時成立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此為策略目標之一,但沒有一成不變的模式。在某些情況下,高度形式化及結構化的方法是可取的;在其他情況下,可能適用較非正式的途徑,活動角色及範圍將因資源或情勢而有所調整。理想情況包括主動發起及(或)支持登入國際名錄的提名,加上宣傳、促成及提升意識,並在國家層級上與政府、專業人員協會及保管機構逐步展開合作。當國家委員會具備了可靠的實力時,本計畫會鼓勵其建立自己的世界記憶國家名錄。 

       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屬於自治實體,擁有自己的權責範圍、成員資格與繼任規範。欲取得世界記憶名稱與標誌的使用資格,須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委員會認證,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委員會及世界記憶區域委員會(若有)保持業務上的連繫,並展現支持的誠意;
  • 成員資格反映出國家的地理與文化特質、重要文化族群及相關知識與專業;
  • 包括成員資格與繼任準則在內的書面權責範圍與章程,;
  • 有能力履行其職責(包括籌資與支援、聯繫主要的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及政府);
  • 負責盡職(包括對計畫的宗旨、名錄評選標準及定期匯報)。

僅供參考的權責範圍範本載於《世界記憶:文獻遺產保護通用手冊》附錄D 。
       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應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委員會提出其活動的年度報告,並提供副本給秘書處及相關的區域委員會;亦應提供該委員會的章程、計畫合約及其他必要文件給秘書處。對於未成立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的國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委員會得自行決定行使相同的功能與職權,包括維護國家名錄*,但會鼓勵盡快成立一個獨立的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

*國家名錄列出經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批准納入的國家文獻遺產;若沒有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則由功能相對應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委員會負責批准。它們將協助政府與機構獲得由各種組織及私人持有的全部文獻遺產之資訊,並使其了解必要的協調策略,以確保該國家的瀕危文獻遺產受到保護。此名錄將在 「[國家] 世界記憶國家名錄」的名稱下,由上述兩類國家委員會之一進行更新及出版(例如:馬來西亞世界記憶國家名錄)。

全球的國家委員會

全球目前很多國家都設有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

  • 非洲
  • 阿拉伯國家
  • 亞洲與太平洋地區
  • 歐洲與北美洲
  • 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
世界記憶國際顧問委員會

       世界記憶國際顧問委員會(IAC,以下簡稱國際顧問委員會)是世界記憶計畫的最高單位,由14名成員組成。他們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根據其在保護文獻遺產領域的權威而選任。這些成員是以個人身分任職該委員會,負責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本計畫的整體規劃與執行情形。總幹事每兩年在常會中召開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

       為了工作編組,國際顧問委員會制定且修訂了自己的議事規則(也隨時在網站上更新),並維持適當的附屬機構或小組委員會。各機構目前的職能將於下文說明。依照慣例,小組委員會主席會以當然委員的身分出席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

       尤其是國際顧問委員會,為了整體的世界記憶計畫,保持一種對方針與策略的綜觀態度,故而能監督本計畫在全球的推展,考量其小組委員會、區域委員會及秘書處所送交的報告,並對這些單位的功能與職責提出建言。必要時,它會修訂及更新世界記憶的通用指南,亦負責批准世界記憶國際名錄的新增或除名。它本著創造健全架構的意向,建立了整個計畫的結構,讓世界記憶在未來運作成熟時,能具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推薦的法定地位,且最終成為該組織公約的一員。

各小組委員會及區域委員會的運作情形,將在國際顧問委員會的歷次常會中加以檢討,以便確保架構持續符合當前所需。

國際顧問委員會之成員(2013/2014)

  • 海倫娜•R•阿薩摩亞-哈山(Helena R Asamoah-Hassan)女士
    迦納
  • 艾拉•阿絲莉迪諾娃(Alla Aslitdinova)女士 
    塔吉克斯坦
  • 露奇亞娜•杜倫蒂(Luciana Duranti)女士 
    義大利
  • 邁克•希尼(Michael Heaney)先生
    英國
  • 赫迪•賈爾拉巴(Hedi JALLAB)先生 
    突尼西亞
  • 海倫•賈維絲(Helen Jarvis)女士
    柬埔寨
  • 洛塔爾•喬丹(Lothar Jordan)先生 
    德國 
  • 阿道夫•克諾爾(Adolf Knoll)先生 
    捷克共和國
  • 黛安娜•瑪卡西兒(Dianne Mackasill)女士 
    紐西蘭
  • 比托•馬諾爾•馬奎斯•德•封斯卡(Vitor Manoel Marques da Fonseca)先生 
    巴西
  • 娜達•茂塔森•伊塔妮(Nada Moutassem Itani)女士 
    黎巴嫩
  • 維多利•歐弗拉赫蒂(Victoria O'Flaherty)女士 
    聖基茨(聖克里斯多福)
  • 瓦迪斯瓦夫•Stępniak (Wladyslaw Stępniak)先生 
    波蘭
  • 艾倫•泰絲(Ellen Tise)女士 
    南非

國際顧問委員會之附屬單位:

該會附屬單位的權責範圍(於本文印刷時)於下文說明。這些權責範圍得在國際顧問委員會裁決下予以修訂。

       事務局設有主席、三名副主席及書記,於國際顧問委員會的每次常會中選出。其主要任務是在歷次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會期之間維護計畫的概況,並聯繫秘書處作成策略決議。它負責審查國際顧問委員會所提交的任何議題,並定期檢視世界記憶標誌的使用情形。該標誌是本計畫最重要的資產之一,需要謹慎管理。必要時,它會聯繫世界記憶國家委員會,並監督其發展與運作。

       技術小組委員會設有一名由國際顧問委員會或事務局所任命的主席,以及數名因專業技術而獲選的成員。其主要任務是開發、定期修訂及發布有關文獻遺產保存的先導訊息,以及在回應機構或個人的具體詢問時,提供有關技術與保存事宜的建言。同樣地,它也為國際顧問委員會、事務局、及世界記憶地區與國家委員會所提出的技術性相關問題提供建言。

       行銷小組委員會設有一名由國際顧問委員會或事務局所任命的主席,及數名因專業知識而獲選的成員。它負責為世界記憶計畫開發出提升意識及增加財務支援的策略。它負責執行行銷計畫,以及針對世界記憶標誌的使用編寫及審查使用準則。如同技術小組委員會,它也負責提供專業領域方面的建言。

       名錄小組委員會設有一名由國際顧問委員會或事務局所任命的主席,以及數名因專業知識而獲選的成員。在與秘書處保持聯繫的情況下,它負責監督世界記憶名錄的提名評審,並提供陳述列名或否決之理由的建議書給每一屆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它負責解釋評選標準,以及聯絡與提名評審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其他單位或個人。它也負責向提出申請的世界記憶地區與國家委員會提供有關該國或區域名錄管理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