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碑為清乾隆39年(1774)立,其〈碑記〉內容與打狗歷史有關,具重要歷史意義及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指定基準。 (二)本碑〈碑記〉與地方志等文獻記載相互佐證,可明白清代設打狗汛防史實,因具史事重要淵源,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2項指定基準。 (三)台灣現存示禁碑中,立於城門或陸汛者較多,惟獨此碑立於水汛,有其獨特性與歷史價值,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6項指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