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碑係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鳳山縣知縣王瑛曾立碑告示,碑文記有:「鳳山縣正堂王 為提案歸割事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詳蒙本府憲正堂余 轉蒙 本道憲覺羅四 檄飭 會勘兩邑疆界南北以二層行溪為界東西以新開港定界溪之南港以東草仔藔蟧 塭等處田地糧課均歸鳳邑管轄立石定界永遠遵行毋得紛爭滋訟須至碑者」。 此碑明定鳳山縣與臺灣縣的地界,南北以二層行溪為界,東西以新開港定界,並詳田地糧課的管轄權。為臺灣現存唯一的地理行政區界碑,具有重要地方特色、歷史意義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