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締約國(State Parties)所提出的申請物件,並非如數提送世界遺產委員會,事前須經由世界遺產委員會常務理事會(Bureau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根據IUCN與ICOMOS的評估報告書判定是否符合登錄條件。對於提出申請的過程與登錄後的保護管理措施都必須面臨嚴格的審查。
首先,大方向的分類為有價值、無價值、值得評量。世界遺產委員會舉辦迄今曾出現先認定為珍貴世界遺產物件,後再依登錄條件以及建議改善的案例。世界遺產委員會於正式評選之前進行最後評定,於每年12月(2002年除外)世界遺產委員會議中評選。
以1999年的第23次世界遺產委員會為例,共有48個物件(自然遺產11件、文化遺產35件、複合遺產2件)獲得正式登錄,這些是世界遺產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在各締約國(State Parties)所提名的69個申請物件中(自然遺產關聯16件、文化遺產關聯48件、複合遺產關聯5件)進行審查後的結果。
再以2000年第24屆大會為例,當年登錄有61件(自然遺產關聯10件、文化遺產關聯50件、複合遺產關聯1件),這些也是在世界遺產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議在各締約國所提名名單中72個新登錄申請物件(除了登記範圍的延長、擴大5件)中(自然遺產關聯12件、文化遺產關聯56件、複合遺產關聯4件)進行審查的後的結果。
因此,就1999年的第23屆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來看,共有21個提名遭到否決;2000年的時候則是11件。被刪除的理由多是,欠缺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不符合登錄的標準、保護管理的體制不完整等等。
在列入提名之前,締約國必須向UNESCO世界遺產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文件,因記載不完善遭到退件的也時有所聞。所以並不是所有申請皆能進入保護之名列,是必須通過層層階段性嚴格的篩選,才能選出真正具有符合珍貴普遍價值的物件,才能榮登UNESCO世界遺產保存之列。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及世界遺產委員會中,推薦後卻未能登錄的物件,若能再就明確為其顯著的普遍性、登錄標準以及保護管理體制的完善等方面提出補充的說明依據,符合UNESCO登錄條件,則能夠再次登上世界之列,現況有許多如此的案例。
世界遺產委員會是個公正的單位,只要能提出顯著普遍價值之證明,申請程序完整、保護體制無杜撰之嫌,皆可獲選登錄。
不過近幾年來,在1999年10月所舉辦的第12次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中提出「確保世界遺產名單其指標性之對策與模式」之決議。
1)審視現行世界遺產名單尚未涵蓋的領域。
2)嚴格篩選推薦點的價值性,同時改善世界遺產點分布不均現象,要求登錄數量多的國家自我約束。
3)評估物件推薦國政府單位,盡其所能傾注全力維護的證明作為控制入選數量方式。
世界遺產委員工作的進行是以工作團隊與專案小組的模式交叉研討,讓世界遺產的選定趨向嚴格化,並提出於第27屆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將執行限制新登錄件數為30件之模式。
參考資料
*12 th General Assembly of State Partiesto 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28-29 October 1999(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世界遺產導覽-世界公約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