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締約國(State Parties)必須有所認知,也就是對存在於本國領域內之文化遺產加以認定、保護、保存、整備,並確保將其傳承給下一代,此為締約國所應盡之第一義務(世界遺產公約第4條)。
此外締約國還須視共同協力保護世界遺產為國際社會全體之義務(同第6條)的認知。
締約國有義務藉由適當的管道,經由教育及宣傳事業之推動,由本國人民徵選出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並致力於強化對遺產之尊重(同27條)。
世界遺產之訂定並非僅止在登錄於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世界遺產名單及受到國際社會之認可。而是應將其視為人類共同之財產,位處國內亦能永久的受到保護、保存、整備,並傳承給下一代便是締約國所應盡之義務。
此外日本國內之自然環境及文化資產能夠登錄成為世界遺產,這除了讓我們重新審視身旁之自然及文化之外,也因為全球視線焦點之下,讓我們在保護及保全上更加注心力。
為使世界遺產之存在意義於國民生活、地區社會之舞台上顯示其重要性,因而將世界遺產之持續保護、保全及整備的理想狀態延伸應用於國土、地區、市區村落之綜合計畫、環境基本計劃、地區防災計畫等各計畫中,更進一步應用於環境條例、景觀條例等各種條例中,同時亦活用於區域振興上。如此的連動應用是件相當重要的事情。
雖然世界遺產是讓所在地引起國內外的注目的絕佳機會,但藉由向世界典範借鏡,將自我的環境放置於宏觀的視野下檢視修正,再延伸反映於21世紀的國土再造或地區再造,那麼對社會而言則具有莫大的意義。
參考資料
*「由世界遺產分佈圖來檢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之世界遺產-2001改訂版」(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資料-2001年版」(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