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所定之世界遺產登錄標準如下:
(自然遺產的登錄標準)
i)可代表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之顯著見證,包括生命進化之記錄、進行中的地質作用學及地形形成重要過程或具地形學、自然地理學之重要特徵者等。
ii)在陸地、淡水水域、沿岸、海洋之生態系或生物群的進化發展當中,足以代表正進行中生態學、生物學的重要發展過程之顯著見證者。
iii)具獨特性之自然景觀或特別秀麗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iv)就學術及保存觀而言具出色的普遍價值,對保護瀕臨滅絶危機的物種以及野生狀態中生物之多樣性而言,特別重要的自然生物棲息地。
(人文遺產的登錄標準)
i)足以代表人類所發揮的創造天份之傑作。
ii)在某時期或某文化圈,中建築、技術、紀念碑類藝術、街區計畫、景觀設計等相關可以表現人類價值之重要交流的傑作。
iii)可為現存或己消失的文化傳統證據或具文明性、唯一性、或至少具稀少性的人類文明證據。
iv)可見證人類歷史重要時代之顯著例子。如某樣式之建築物、建築物群、技術之累聚或景觀等。
v)某些由於恢復困難,而處於容易受損的情況下,但深具文化代表性的傳統聚落與土地利用方式。
vi)具顯著普遍意義之事物,與現存傳統、思想、信仰及藝術、文學之作品直接或明顯相者。
(單就第vi項標準被登錄為世界遺產名單除極特殊情形外,實為少見。原則上第五個原則通常在與其他文化遺產或與自然遺產也有關連情的時候方才適用)
參考資料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netre)
*『世界遺產導覽-世界條約篇-』(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
**『世界遺產基本資料-2001年修訂版』(瀨戶內智庫綜合研究機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