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的審核標準甚為嚴格,這些標準在「《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執行行動綱領」中之二十四條規定非常清楚。除了傑出普世價值及通過真實性(authenticity)檢驗外,任何締約國內的文化資產欲登錄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必須具備下列認定的基準:
(1) 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2) 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
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3) 呈現有關現存或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4) 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
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5) 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範
例—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6) 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
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
認定的標準遠比我們所認知的文化保存概念有彈性,其中第六項比較難以認定,因其內容非常抽象、主觀,在指定過程中易引起極大的爭議。例如南非的Robbem Island(1999被指定),歷史上是一處專門放逐犯人地,南非人權領袖曼德拉(Nelson Mandela)曾被囚禁於此,一般均認為該處所以被指定為「世界遺產」與曼德拉有關,但在教科文組織的文件卻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