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單
「每個世界遺產公約的簽署國都必須盡可能地提出該國境內文化和自然遺產景點清單,以供提名列入世界遺產之用。這個清單不一定要涵蓋所有有關景點的詳細內容,但必須包含該景點的位置和其重要性等相關文件。」(世界遺產公約條文11.1)
公約內所描述的「財產清單」也就是暫時名單,該名單列出了在未來五到十年內,該簽署國可能提名的遺產景點。暫時名單隨時可以更新,委員會邀請簽署國依據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準則提出暫時名單,並提供相關的支援。近年來,簽署國提出的暫時名單符合規定條件的比率有顯著地提升,一九九五年六月為二十六%,到二OOO年一月時,已提升至七十%。
著重未得到應有重視的遺產景點
世界遺產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決議,除非該景點已經列於暫時名單中,不然不再將考慮文化景點的提名。這個規定不適用於自然遺產景點,然而很多簽署國為了取得世界遺產名單上自然和文化景點的平衡,已列入許多自然景點。於是最近世界遺產委員會開始要求各簽署國,針對未得到應有重視的遺產景點,重新檢討暫時名單內容。
規劃工具
對簽署國來說,暫時名單應是相當有用的規劃工具,名單可作為詳列境內所有文化和自然資源的清單,但同時卻仍意識世界遺產名單對獨特性、代表性以及整體的平衡性相關條件的嚴格要求。同樣地,清單上的資訊,也提供諮詢機構和世界遺產委員會,如何評估評估每個被提名景點的「傑出普世價值」的基礎。此外,暫時名單也提供一個理想的機制,協助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全球性策略來擬定具代表性的世界遺產名單。
提交暫時名單的程序規範於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準則中(第7、8條)。提交暫時名單的標準表格附於該準則附錄I。
來源:UNESCO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