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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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署的利益  為何要簽署公約?由誰提出列入世界遺產的景點?簽署國可尋求有哪些協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公約(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於一九七二年通過,其主要任務為找出世界各地擁有傑出普世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經由國際合作進行保存工程。公約內容明訂:「為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所座落的簽約國自治權,排除各國法律所規範財產權的偏見,公約的簽署國將該遺產視為世界遺產,對該遺產的保護工作為國際社會共同之責任(條文6.1)。」透過國際社會的團結合作,落實世界遺產的保護責任,簽約國簽訂世界遺產公約後,無論該國國家遺產是否列入世界遺產,都必須承諾保護該遺產之完整性。


    最近簽署世界遺產公約的國家包括查德、以色列以及那密比亞(Nambia),使簽約國總數達一百五十九國,目前止剩下三十個國家尚未簽署。任何國家都可以簽署公約,即便不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國。為了希望世界各國的加入,因此發展了代表性世界遺產名單全球策略計畫,以鼓勵各國成為簽署國。加入所需付出的花費相當少: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員國必須貢獻將其每年應付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費用的百分之一以上或等值經費作為世界遺產基金,而公約的簽約國只需依照各國意願,自由捐獻基金即可。

    提名的權利
    只有公約的會員國有機會使其國家內具有傑出普世價值的文化或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單中,而且只有會員國才可以提名位於該國境內的景點。然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幫助簽約國建立暫時名單(Tentative List),意即未來可能被提名的文化或自然遺產景點,以供日後提名準備。

    公共意識
    成為公約簽署國所帶來的榮耀以及本國景點列入世界遺產,通常是激發政府和人民維護遺產意識的催化劑。而一旦人民意識提高,保護和維護遺產的各項投注和考量便會隨之提高。簽署國可以從世界遺產委員會,取得經濟援助和專業諮詢服務,以支援提倡保護景點的活動和教材的設計。

    國際援助
    提供遺產景點適當的保護和管理是簽署國自己的責任。就這方面來說,尤其對於發展中國家,簽訂公約的主要利益是取得世界遺產基金的援助。每年大約有三百萬美金的經費,主要針對較低發展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供財政技術支援、訓練計畫,以及協助簽約國準備提名申請、發展保育計畫等。另外對於修復人類或天然造成的損壞,也提供緊急協助經費。一旦景點列入世界遺產名單後,該國便可取得各種遺產保存計畫的經濟援助。至於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單的景點,國內、國際社會的關注和經費,主要集中投入於保存這些特別有危機的景點,並以維護或修復該景點為共同之目標。

    國際認定

    加入世界遺產公約的最主要利益為,成為國際社群的一部分,這樣的國際社群對文化多樣性和自然財富的獨特、重要特質特別的重視與關注。公約的簽署國,藉由協力保護並珍惜世界的自然和文化遺產,展現出一共同的信念與目標 ─ 為下一代保存我們所擁有的世界遺產。 

    任務聲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以鼓勵認定、保護及維持世界各地對人文具有傑出價值的文化或自然遺產景點為宗旨,此精神呈現於「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七二年通過該公約。

    文化遺產意指擁有歷史性、美學、考古學、科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的紀念物、建築物或景點。自然遺產則意指擁有科學、保育或美學價值的物理、生物和地理結構以及瀕危的動、植物棲息地點。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世界遺產任務為:
      鼓勵各國簽署一九七二年公約並承諾投入該國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鼓勵各簽約國提名該國領土內之遺產景點列入世界遺產。
      鼓勵各簽約國成立世界遺產景點保護工作的報告機制。
      藉由提供技術支援及訓練,協助各簽約國保護世界遺產景點。
      提供立即遭受危險威脅的世界遺產景點緊急協助。
      協助各簽約國舉辦各類建立世界遺產保護的公共意識活動。
      鼓勵當地民眾參與文化和自然景點維護工作。
      鼓勵國際合作投入文化和自然景點保護工作。
    來源:UNESCO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