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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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史最早的國際性維護遺產行動──1972年公約制定─為何涵蓋文化和自然遺產

    關於創立一國際運動,來保護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後成立國家之景點的想法
    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由兩個不同的運動衍生而來:對瀕危文化景點的重視,以及對自然保育的關注。

    維護文化遺產

    在埃及建造亞斯文高壩(Aswan High Dam)的決定,是一件引起國際矚目的事件,因為高壩興建後將因此造成包含阿布辛貝爾神殿(Abu Simbel Temples)的山谷,受到洪水淹沒,而該神殿是古埃及文明的珍貴遺產。西元一九五九年,在埃及和蘇丹政府的請求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決定發起一國際運動,加速進行在即將遭到淹沒地區從事的考古工作。最後阿布辛貝爾神殿和菲萊神殿(Philae Temples)被拆解、搬運至乾燥的地點後,重新組合起來。

    這個計畫花費了美金約八千萬元,其中有一半的經費是由五十個國家分別捐贈,由此可見維護重要文化景點的工作上,各國協力合作的重要性。此次活動也接催生了其他保護遺產的計畫,包括義大利的威尼斯、巴基斯坦的蒙鳩達羅(Moenjodaro)以及印尼的婆羅浮屠(Borobodur)等。

    最後在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的協助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的起草工作。

    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

    結合文化和自然景點的保存工作的建議率先由美國提出。西元一九六五年,美國白宮內召開的會議,提出「世界遺產信託」(World Heritage Trust)的建議,以刺激國際合作,為現今以及未來的世界人民,保護世界上的特有的自然、風景地區、以及歷史景點。西元一九六八年,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做出了類似的提案﹔這些提案於一九七二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中正式被提出。

    最後所有與會國通過該提案。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於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正式通過。

    公約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觀念,是為了提醒人類與自然互動的方式、以及保護兩者間的平衡的重要性。

    來源:UNESCO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