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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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宣言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宣言
     
     
     
    1. 回想 - 巴美揚大佛不幸被摧毀事件,影響國際社群至劇
    2. 表達 - 對與日俱增的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表達嚴重關切
    3. 根據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法』第一篇第二章第c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有維持、增進與散播知識的責任,「藉以確保書籍、藝術品及歷史科學遺跡等世界遺產的維護保存工作,並將遺產保存工作推薦給國際公約相關會員國。」
    4. 回想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保護文化遺產的協定、推薦、宣言及許可原則
    5. 記住 - 文化遺產是社群、團體與個人文化認同及社會凝聚的一個重要部份,故其蓄意破壞可能對人類尊嚴與人權有不利影響
    6. 重申 - 1954年海牙公約前言的其中一個基本法則,對戰時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破壞任何人所屬的文化遺產,即意味著對全人類文化遺產的破壞,因為每個人對世界文化都有其貢獻。」
    7. 回想 - 18991907年海牙公約,關於戰時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尤其是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的第2756篇法規及其他附屬協定
    8. 記住 - 關於平時及戰時文化遺產保護,國際慣用法各條文的發展及其受到相關事件的肯定
    9. 回想 - 關於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國際刑事法院羅馬公約」第八篇第二章第B條第9款及第八篇第二章第E條第4款,「前南斯拉夫人道刑事國際法庭」第3篇第F條的約定
    10. 重申 - 文化遺產現有宣言及其他國際機制無法涵蓋的議題將繼續受到國際法則,人到主義以及大眾良知的監督。

      正式的採用及宣告此一宣言:


      一、認識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國際社群普遍認知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並再次宣誓其對抗任何形式蓄意破壞文化遺產的決心,唯有如此文化遺產才得以傳承給後代子孫。

      二、涵蓋範圍
      1. 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宣言涵蓋自然遺產所屬的文化遺產;
      2. 所謂「蓄意破壞」指的是對整體或部份文化遺產的蓄意破壞行為,因而危及遺產的完整性,行為違反國際法或非正當理由的侵害有違人性及閱聽大眾的理性良知,而後者到目前並不受到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約束。

      三、對抗蓄意破壞文化遺產所採取的相關措施
      1. 世界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避免、停止及抑制任何蓄意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無論該文化遺產位於何處。
      2. 世界各國在自有經濟資源的範疇內,應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教育措施及技術以保護文化遺產,而且應定時修改並順應國內及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標準的演進。
      3. 世界各國應竭盡全力,採取所有可能的正當方法,為文化遺產贏得社會的重視,尤其可透過教育方式,喚醒民眾的自覺並以資訊交流計劃達成目標。
      4. 世界各國應該:
      (a) 加入遵循1954年海牙公約對戰時文化遺產保護訂定的法令,19541999年頒布的兩個決議案、以及1949年第四日內瓦公約附屬第一與第二決議案,還沒有加入國家都應該儘速加入;
      (b) 推動利用法律文件為文化遺產保護制定更高標準;
      (c) 對於文化遺產保護現有與未來的方案,推動採取協調方式進行。

      四、進行日常活動時(平和時期)的文化遺產保護
      當進行日常活動時,世界各國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保護文化遺產,其原則與目標必須遵循1972年世界文化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1956年國際考古挖掘建議標準,1968年瀕危文化遺產公有或私人保存建議,國家層級的1972年世界文化暨自然遺產保護建議,以及1976年遺址在現代扮演的角色與捍衛遺址的建議。

      五、戰時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包括成為淪陷區時的處置方式
      無論遭遇的是否為國際戰爭,世界各國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保護文化遺產,其原則與目標必須遵循國際慣例,國際協定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淪陷區遺產保護的建議。

      六、國家的職責
      任何蓄意破壞文化遺產,或蓄意不採取適當措施以禁止、預防、停止或懲罰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的國家,無論對人類有重要貢獻的該文化遺產是否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列入保護,該國均必須承擔該破壞行為的國際法律責任。

      七、個人的刑事責任
      世界各國應根據國際法採取任何適當措施,對那些蓄意破壞文化遺產、或被唆使破壞文化遺產的罪犯建立管轄權及採取制裁手段。無論對人類有重要貢獻的文化遺產是否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列入保護。

      八、合作保護文化遺產
      1. 世界各國彼此之間應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力合作保護文化遺產免遭蓄意破壞。該合作至少應包含以下範疇:
      (1). 關於環境資料的儲備與交換,列出蓄意破壞文化遺產的風險;
      (2). 
      對於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文化遺產破壞提出諮詢;
      (3). 
      若有國家對預防及抑制蓄意破壞文化遺產提出教育推廣計畫、民眾自覺及能力建立等援助申請,各國應考慮伸出援手;
      (4). 
      有意抑制蓄意破壞文化遺產的國家若有要求,各國應給予司法及行政上的協助;
      2. 
      為求更完整的保護,鼓勵世界各國根據國際法採取任何適當措施,與其他國家通力合作,對那些已蓄意破壞文化遺產、或已被唆使破壞文化遺產 (請參考第七宣言、個人的刑事責任)、或在現場被發現的罪犯建立管轄權並採取制裁手段,無論罪犯的國籍為何、在何處犯行。


      九、人權與國際人權法
      透過施行本宣言,世界各國認識到,當有重大違反人權或國際人權法的刑事案件發生時,尤其當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同時涉嫌違反人權時,尊重國際法律的需要。

      十、大眾的認知
      世界各國應該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以確保一般民眾或特定團體對本宣言的認知,例如發起民眾自覺運動已達到此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