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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文章來源: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文化的多樣性,就是世界的財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是在2001年911事件後不久通過的。當時舉辦的第31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各國重申了「文化間的對話是促進和平,進而保障和平的最佳方式」,斷然駁斥了各種文化或文明不可避免會發生衝突的論調。

     

    911事件後,聯合國發表了這個在國際間具有重大影響的文件。把文化多樣性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對人類而言,這份文件所內含的意義就像是說明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在人類社會當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尊重文化多樣性同樣是人類社會中不可分割而應盡的義務。

     

    該宣言旨在將文化多樣性視為一種有生命力,且能不斷發展的財富,認為不能把文化多樣性視為一成不變的遺產,而應將其視為保障人類生存的一種進程,同時,宣言的目的在於防止那些以文化差異為名,進而把這些差異神聖化,違背世界人權宣言要旨的各種分離行為和教義主義。

     

    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在多元社會中,每個人不僅要承認各種差異,而且還要承認這種差異的多元性,惟有如此,作為不斷發展變化並富有表現、創造、及創新能力的文化多樣性才能得到保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及施行細則,對於促進和實踐以人為本的全球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幫助。雖然這個宣言並沒有提供具體的作法,但是它提供了一個方向,有助於結合各國的情況,在私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下制定相關政策。

     

    該宣言提供一個更開放、更具創造力和更民主的發展目標,反對教義主義的封閉自守,可以確定的是,這份文件將是教科文組織在21世紀初提倡一種新倫理觀的基本文件之一,盼有朝一日這份文件能具有像《世界人權宣言》那樣的威力。

    第8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松浦晃一郎

    大會

     

    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關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公約,加上其它法律條文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之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亦為一切國家間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

     

    《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一,是建議「訂立必要的國際協定,以便運用文字與圖像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

     

    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

     

    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等不同特點之總和,除了文學、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

     

    注意到文化是當代就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對經濟發展問題展開辯論的焦點。

     

    確認在相互信任及理解的氛圍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

     

    希望在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以及在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

     

    認為儘管受到新資訊和傳播技術迅速發展、極推動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

     

    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擔負保護和促進豐富多彩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

     

    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特性、多樣性和多元化

     

    第一條 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

     

      文化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構成人類各群體和各社會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說,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是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出發,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後代子孫的利益考慮給予承認和肯定。

     

    第二條 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的、發展的文化特性,不同個人和群體和睦共處。主張所有公民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以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與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於文化交流,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

     

    第三條 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

     

      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的選擇機會,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因素,而且是享有令人滿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途徑。

     

    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四條  人權是文化多樣性的保障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密不可分。它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

     

    第五條  文化權利是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發展,要求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5條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

     

    第六條 促進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多樣性

     

      保障思想通過文字和圖像自由交流的同時,務必使所有文化都能表現自己和宣傳自己。言論自由,傳媒的多元化,語言的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種藝術表現形式,科學和技術知識──包括數碼知識──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達和傳播方式的機會,均是文化多樣性的保證。

     

    文化多樣性與創作

     

    第七條 文化遺產是創作的源泉

     

      每項創作都來自相關的文化傳統,但也同時在和其他文化傳統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各種形式的文化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的經歷和期望的見證,進而得到保護、開發利用和代代相傳,藉此支持各種創作和建立各種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

     

    第八條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不同於一般商品

     

      面對目前為創作新開闢了廣闊前景的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變化,應當特別注意創作意願的多樣性,公正地考慮作者和藝術家的權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特殊性,因為它們體現的是特性、價值和觀念,不應被視為一般商品或消費品。

     

    第九條 文化政策是推動創作的積極因素

     

      文化政策應當在確保思想和作品自由交流的情況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國際發展的文化產業,創造有利於生產和傳播文化物品及文化服務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應在遵守其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制定本國的文化政策,並採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此一政策。

     

    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

     

    第十條 增強國際間的創作和傳播能力

     

      面對目前國際上文化物品流通和交換的失衡現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及國際團結,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能夠開辦一些有活力、在本國和國際上都具有競爭力的文化產業。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

     

      單靠市場的作用是做不到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持續發展的保證。為此,必須重申政府與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合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性。

     

    第十二條 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教科文組織根據其職責和職能,應當:


    1. 促進各政府機構在制定發展方面的策略時,考慮本宣言中陳述的原則。

    2. 充任各國、各政府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和民間部門之間為共同確定文化多樣性的概念、目標和政策所需要的聯繫和協商機構。

    3. 繼續在與本宣言有關的各主管領域中,展開制定準則的行動,藉此提高認識和培養能力的行動。

    4. 爲實施附於本宣言之後的行動計畫提供便利性。

     

     

    實施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行動計畫要點

     

    會員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廣泛宣傳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並促進宣言的有效實施,其中包括為實現下列目標而展開合作:

    1. 深入開展文化多樣性問題,尤其是文化多樣性與發展的關係,和文化多樣性對制定國家或國際政策的影響,進行相關的國際辯論,尤其要推動進行思考,制定一份關於文化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否可行。

    2. 促進國家和國際制定最有利於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原則、規範和實踐活動,以及提高認識的方法和協調合作方式。

    3. 促進文化多元化方面的知識與良好的交流,為多元化社會中,來自四面八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個人和群體的相互融入和參與提供便利。

    4. 進一步認識和闡明,作為人權組成部分的文化權利所包含的內容。

    5. 保護人類的語言遺產,鼓勵用各種語言來表達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

    6. 提倡在尊重母語的情況下,盡可能實現地方各级教育中的語言多樣化,鼓勵自幼學習多種語言。

    7. 通過教育,培養對文化多樣性積極意義的意識,並改進教學計畫的制定和師資的培訓。

    8. 在必要時,將傳統的教學方法納入到教學工作中,以保存和充分利用有關文化所特有的交流和傳授知識的方法。

    9 .促進「數字掃描」,將資訊與傳播新技術作為教學計畫中的學科,和可提高教學效率的方法,提高掌握這些新技術的能力。

    10.促進數位空間的語言多樣性,鼓勵通過全球網絡普遍利用所有的公有訊息。

    11.與聯合國系統各相關機構密切合作,向數位鴻溝宣戰,促進發展中國家利用新技術幫助這些國家掌握資訊技術,並為當地文化產品的數位化傳播,和利用國際上具有教育、文化和科學性質的數位化資源提供方便。

    12.鼓勵世界傳媒和全球資訊網絡製作、保護和傳播多樣化的內容,並加強公共廣播和電視機構在開發高質量視聽產品方面的作用,支持建立一些有利於傳播這些產品的合作機制。

    13.制定保護和開發利用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特別是口述和無形文化遺產的政策和策略,反對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方面的非法買賣。

    14.尊重和保護傳統知識,特別是原住民的傳統知識,承認傳統知識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作用,結合現代科學與民間傳統知識。

    15.支持創作人員、藝術家、研究人員、科學家及知識份子的流動,以及國際研究計畫及合作夥伴關係的制定和發展,同時努力作到保護和提高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的創造力。

    16.為了當代創作工作的發展,並使創作工作得到合理的報酬,保證著作權及其專利權得到保護,同時捍衛《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所規定的,保障公眾有享受文化的權利。

    17.幫助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建立或加強文化產業,並爲此合作建立必要的基礎結構,培養必要人才,建立有活力的當地市場,並幫助這些國家的文化產品進入世界市場和國際發行網。

    18.在尊重各國國際義務的情況下,制定通過一些必要的活動補助機制或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推行本宣言原則的文化政策。

    19.使民間社會的各個方面密切參與制定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公共政策。

    20.承認並鼓勵民間部門在提倡文化多樣性上的貢獻,並為此建立公共部門與民間部門的對話空間。

     

    會員國建議總幹事在實施教科文組織的計畫時,考慮本行動計畫中的各項目標,並將這些目標通知聯合國系統各機構,及其他有關的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便加強協調行動,促進文化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