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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憲章-建築遺產分析、保存及修復原則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憲章-建築遺產分析、保存及修復原則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宣言-建築遺產分析、維護及修復原則
於維多利亞瀑布所舉行的第十四大會之最後草稿
原則
本文件的目的
世界建築遺產各有其特性及歷史(材料及裝配),要完全採用現代建築的法則及標準來診斷損壞程度並進行修復工程有其困難。因此根據遺產的文化背景,提供合理的分析及修復方法,是目前迫切需要的。
這些建議是希望能協助解決維護及修復上的問題,但是卻不能取代文化及科學研究提供的特定専業知識。
在這份文件中提供的建議,分成兩個章節介紹:準則:介紹遺產保存的基本概念;操作原則:討論設計者要依循的規定及方法。被批准列入
ICOMOS
文件中的只有準則的部分。操作原則以英文書寫,列在另一份文件中。
原則
1.
一般標準:
1.1
建築遺產的維護,補強及修復,需要綜合各領域知識。
1.2
其遺產的價值及真實性不可墨守固定的標準,而須考量建築遺產所屬的文化背景。
1.3
建築遺產的價值不僅在於外在形貌,更在於運用當時特殊的建築技術,將各部分組合成一獨特建築所呈現的整體價值。
1.4
當要做任何用途或功能上的改變時,要仔細考量維護要件及安全狀況。
1.5
建築遺產的修復只是方法而非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該遺產本身的完整性。
1.6
對遺產結構體的特殊性及其複雜的歷史背景,如同醫學研究一樣,需要精準的系統研究及計劃步驟。用病歷,診斷,治療及監控等步驟,有計畫地收集重要資料和資訊,分別找出每一個損壞及衰敗原因、修復方法的適當選擇、及對修復效果的監控。為了符合成本效益並減少對建築遺產的衝擊,在研究的過程要不斷地重覆這些步驟。
1.7
除非是建築體面臨隨時倒塌的危機,必需立刻採取的緊急保護措施(如:地震的損壞),任何的修整,要先確定執行成果及可能產生的損壞;緊急保護措施應儘可能地避免對建築結構做出不可逆的改變。
2
研究及調查分析
2.1
針對問題的類型及規模,由各領域専家所組成的工作團隊,應該從研究開始的第一步驟,即遺址的初步調查及調查工作計劃,便開始合作。
2.2
資料及資訊應都大致先處理過,以針對修復問題,建立一套更容易了解執行的行動計劃。
2.3
要充分了解建築體的材料及結構特色,包括
:
建築遺產的原始及早期狀況,所使用的建築技術,可替代的修復方法及產生的後果,己出現的現象以及目前的保存狀況等資訊。
2.4
考古遺址的修復比較特殊,因為在還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發掘期間要先固定考古遺址的結構。針對
“
被挖掘的
”
建築的結構工程與
“
已暴露的
”
建築的結構工程可能完全不同。當遺址被發掘出來後,需要緊急的遺址結構解決方案以穏固其脆弱的結構,但不可因此犧牲完整建築的原貌及功能。
2.5
根據該遺址進行歷史,質化及量化的調查分析。質化的調查分析主要基於對結構的損壞及建料侵蝕程度的直接觀察,進行歷史及考古學研究。量化的分析調查則著重在做建料和結構測試、監測及結構分析。
2.6
做任何結構上的補強修正前,一定要先考查損壞腐蝕的原因,然後再評估結構的安全標準
2.7
安全檢定是調查研究的最後步驟,在這個階段要綜合質化及數化調查分析,包括直接觀察、歷史研究、結構分析、以及必要時的實驗及測試,以決定修復方法。
2.8
通常設計新建築物時運用的安全標準,要儘可能經過更繁複的測量。這些案例基於安全性,需採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及適當的措施。
2.9
所有相關的資訊,調查分析(包括安全評量的),以及對古蹟所做的補修都應列入
“
描述報告
”
中。
3
維修方法及管理
3.1
所採取的維修措施應治本而非治標。
3.2
最好的維修是預防性維護。
3.3
安全性評定及結構重要性的判斷,應以遺產的保存及強化措施為標準。
3.4
只採取必要的修復工程。
3.5
每個修復工程應考量紀念物的整體安全,採取對遺產價值造成最小傷害的措施,以確保其安全性及持久性。
3.6
設計修復工程時,事前應充分了解對造成損壞腐敗的原因以及補強修正後結構的改變分析。這些都將是設計方案時的主要依據。
3.7
應根據各別案例,選擇
“
傳統
”
技術或
“
創新
”
技術建行修復,並選擇對建築原貌產生最少改變,最不傷害其遺產價值的方法。同時謹遵安全性及持久性的原則。
3.8
有時在評定遺產的真正安全標準及可能的修復成果上有困難時,則建議採取
“
觀察性的措施
”
,也就是
”
增值
”
的方法-做最小程度的修整,之後再視情況做適度的補充及修正。
3.9
儘可能採取
“
可逆性
”
的維修方法,以便日後針對新的研究,要拆除並替代更合適的措施。若是無法完全採取可回復的維修法,則所採用的方法不應導致進一步的維修工程無法進行。
3.10
修復工程採用的建材特性(特別是新材料),應與原用建材相同或相近。
3.11
不應破壞結構體與其環境之原始及稍早狀態的特質。
3.12
針對建築遺產所做的任何維護措施,應以原有的形貌、建築技術及歷史價值為考量,並留下記號以供區別。
3.13
修復工程應是針對建築、結構、使用及功能性等不同面向的重要性所做統整計劃的成果。
3.14
儘可能避免移除或改變原用的建材或建築特色。
3.15
受侵蝕損壞的結構應儘可能修復,不應以新的結構來替代。
3.16
以不危及遺產的安全性為原則,歷史演變所造成的損壞及改變,應保存下來。
3.17
除非沒有其他可行的維修方法,能保存建材及結構的原貌,應避免解體重建。
3.18
修復工程進行期間的暫時性保護措施,應以不破壞遺產價值為原則。
3.19
修復工程執行過程的每一項提案,都應有配套的管理計劃。
3.20
在工程進行期間,不可執行無法管理的修復方法。
3.21
修復工程進行間與完成後,應進行成果的檢驗及監測。
3.22
所有的檢驗及監測活動,都應作記錄並做為該建築歷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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