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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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遺產在臺灣:過去、現在與未來

    世界遺產雜誌05期文、圖/劉正輝


    世界遺產在臺灣:過去、現在與未來
     
    雖然臺灣並不具備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申請之必要條件,文化部遴選符合標準之潛力點,除了善盡保護人類共同遺產的職責,也預先做好向UNESCO提出申請的前置準備工作。
     
    受制於國際政治局勢之現實條件,臺灣目前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簽署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簡稱「非物質遺產公約」),故不具備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提出申請之必要條件。
     
    即便如此,主管國內文化事務之文化部認為仍有必要向學術界、行政界、實務界,乃至廣大之社會大眾,介紹世界遺產概念、作業機制、案例,並於此架構下,遴選符合標準之潛力點,除善盡保護人類共同遺產之職責,亦可預先做好未來向UNESCO提出申請之前置準備工作。
    臺灣世界遺產行動
     
    文化部於2002年依據世界遺產公約之保護類型,彙整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之推薦名單,並邀請日本東京大學教授西村幸夫、PREC研究所所長杉尾伸太郎、研究員大野涉、澳洲文化資產建築師Bruce Robert Pettman等國際專家來臺進行實地踏勘及討論後,選出玉山國家公園、大屯山火山群、太魯閣國家公園、棲蘭山檜木林、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卑南遺址與都蘭山、金門島與烈嶼、淡水紅毛城及其週遭歷史建築群、金瓜石聚落、臺鐵舊山線、阿里山森林鐵路、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等12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並賡續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研究書目彙編,執行玉山、太魯閣與卑南遺址之主題研究;另舉辦各種教育宣導活動,提升一般民眾對於世界遺產的理解與認識。
     
     
    世界遺產國際合作機制
     
    保護世界遺產是全球人類的共同使命,我國目前因不具備向UNESCO提出申請之現實條件,過往部分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曾建議以跨國提報方式突破政治上之局限與困境,例如結合語言及種族雷同之臺東蘭嶼及菲律賓巴丹島,或者同樣具備閩南及僑鄉文化特質之金門與中國廈門等,然而,受限於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實際狀態下,即便能夠順利提報,亦將面臨領土歸屬等爭議。
     
    較為可行者,是積極參加國際會議,乃至參與國際組織運作,爭取主辦國際會議,強化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實務研討,逐步提升臺灣文化資產之國際能見度。此外,亦可協助友邦國家推動世界遺產保護工作,例如文化部曾於2002年贊助捷克政府修復克倫洛夫歷史中心(Historic Centre of Český Krumlov,1992年登錄為世界遺產文化遺產)因洪水而毀損之古堡空橋。
     
    2004年起,文化部及外交部並共同協助瓜地馬拉政府推動安地瓜古城(Antigua Guatemala,1972年登錄為世界遺產文化遺產)專案計畫。兩國政府於2005年共同簽署合作意向書,確認由我國贊助瓜國推動「聖方濟女修道院(Las Capuchinas)維護與再利用為文物館)及「索璜娜女修道院(Sor Juana de Maldonado)修復再利用為復活節博物館」等兩項計畫;2006年,賡續簽署贈款協定,除由外交部支應贊助經費,文化部則首開先例,選派3名專業人員前往安地瓜古城進行全程修復紀錄,並藉此瞭解世界遺產保護機制及相關工作執行模式。其中,聖方濟女修道院文物館已於瓜國時間2008年7月25日正式揭幕(成大駐安地瓜建築研究小組,2008),其餘工作預計於2009年底前完成。
     
     
    捷克克倫洛夫古堡高塔是當地著名地標
     
     
    世界遺產潛力點長程推動模式建議
     
    鑒於過往世界遺產潛力點之遴選工作為一次性的專案計畫,並未建立制度性與常態化之運作機制,且因未與國內既有法規與行政機制進行有效結合,造成後續保存維護的局限及困境。
     
    建議應援引文化資產保存法,針對潛力點範圍內之重要自然及文化遺產,檢視其指定、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必要性與可能性,並重新評估國家公園或國家風景區之既有運作模式;另因近年世界遺產對於文化景觀及場域概念之強調與重視,以及非物質遺產公約之通過施行,實有必要針對目前12處潛力點進行調整與增補。
     
    然而,長久之計,仍應參考世界遺產公約之預備名單(Tentative Lists)制度,成立行政院層級之世界遺產潛力點審議委員會(簡稱「世界遺產委員會」),除將世界遺產公約與非物質遺產公約之保護類項,與國內法規與行政機制進行相互對應,另考量世界遺產潛力點必須符合國際水平與標準,除文化景觀因目前缺乏國家層級保護機制外(文化景觀已經成為越來越受關注之重要保護類型,建議應修訂文資法,新增「重要文化景觀」類項,以符合國際趨勢及分級保護模式),其餘各類項皆應依據文資法完成國家級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作業,乃至經由國家公園法及發展觀光條例劃設之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等,才有資格提報為世界遺產潛力點(詳如表1)。
     
    表1:世界遺產潛力點之建議提報資格
     
    世界遺產
    國內潛力點之提報資格
    法規
    類型
    世界遺產公約
    文化遺產
    國定古蹟、國定遺址、重要聚落、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
    自然遺產
    國定自然地景、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
    複合遺產
    文化景觀、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
    非物質遺產公約
    口傳傳統及表現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表演藝術
    重要傳統藝術、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有關自然及宇宙的知識與實踐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傳統工藝
    重要傳統藝術、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有關實質性之運作模式,建議以文化部、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等作為主政部會,積極協助各類型文化資產與保護區之主管機關,包括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業務範疇之國家級文化資產、文化景觀、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之所有權人與管理單位,鼓勵其主動提報或公開遴選具備國際價值之潛力點,經初步評估及篩選後,結合相關中央部會、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企業、社區居民等權益關係人,依據世界遺產公約及非物質遺產公約之準則及規範,共同完成申請文件之前置準備與研擬作業,再向主政部會提報,經評核通過後,正式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申請。
     
    世界遺產委員會除評估個別案例是否符合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另應同步確認是否建構整體保護機制,乃至未來可持續性發展之規劃及準備;如若缺乏後者,勢必無法落實長期性之調查、研究與多元權益關係人之共識整合,更遑論實質保護行動之策劃及推動。
     
    舉例而言,如若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缺乏決心與相關條件配合,物質性之潛力點將可能處於不當使用與管理,乃至閒置、荒廢狀態,或因過度關注,投入不適切之公共資源或建設經費,造成重要資產之價值減損;非物質性之潛力點,亦可能面臨傳統匠師凋零,重要技藝乏人傳承之窘境,許多民俗與節慶活動,亦將受到形式化、商業化及庸俗化之影響與壓力。
     
    當然,推動世界遺產潛力點之遴選工作,係為保護全體人類共享之有形與無形遺產,除經由審議過程確認遺產價值與相應法規、行政、財務、社群參與等面向之現況條件及準備狀態,審議通過後,世界遺產委員會應肩負長期監督及定期評量之重要職責,要求主政部會針對個別潛力點成立或指定專責單位,建立系統化與長期性之推動機制,如此一來,方能持續累積與提升潛力點之工作效益與執行成果,進而逐步符合世界遺產之管理品質及保護規範。
     
     
     
     
    世界遺產工作之願景與展望
     
    除卻UNESCO之世界遺產計畫,國際間仍有許多非聯合國體系之非營利組織,亦相當關注自然及文化遺產之保育課題,其中,總部設於美國紐約之世界歷史遺址基金會(World Monument Fund,簡稱「WMF」),自1996年起,推動世界歷史遺址觀察計畫(World Monuments Watch,簡稱「WMW」),每隔2年遴選全球100處臨危遺址(100 most endangered sites),截至2008年為止,已持續公告7次名單,總計有544項個案入選。
     
    相較於世界遺產係由UNESCO主導推動,只有簽署世界遺產公約或非物質遺產公約之聯合國會員國才能提出申請,WMW計畫則規定只要是熟悉特定案例之個人,或者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之代表,皆可向WMF提名,提名人不需要是被提報個案之法定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會在入選為WMW名單後,收到來自WMF的通知。
     
    澎湖望安中社村(舊名「花宅」)曾於2003年由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林會承教授向WMF提出申請,並以「TAIWAN, R.O.C - Jungshe Village, Wangan Island」入選為2004年之公告名單,顯示其為歡迎我國參加之開放性國際合作平台。
     
    UNESCO係以遴選符合國際規範及標準之自然與文化遺產為目標,WMW則強調由「搶救」觀點來思考全球文化遺產之保護現況及發展課題。是故,當花宅入選為2004年之WMW名單,文化部立即協調當時主管古蹟業務之內政部,輔導澎湖縣政府推動花宅聚落保存基礎調查及社區營造先期規劃,另考量社區居民之認同及共識,乃至後續延伸之參與、保護行動,才是聚落能否有效保護之重要關鍵,因此,文化部從旁協助花宅鄉親於2005年成立全國性之「臺灣花宅聚落古厝保存協會」,且賡續支持其於同年暑假舉辦「尋根花宅」系列活動,引發熱烈迴響,並持續扮演聚落保存之重要支持及推動力量。
     
    澎湖縣政府為將花宅聚落保存提升為法律保護位階,依據2005年修訂之文資法,將花宅登錄為縣級「聚落」,並於2007年4月向文化部申請登錄為國家級之「重要聚落」。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2008年1月27日、4月28日,在高雄市及澎湖縣舉辦兩場次重要聚落公聽會,並於2008年12月23日正式通過該項提案之審查作業,可望於近期成為全國第一處「重要聚落」。
     
    回顧這個歷程,雖然WMF並未針對花宅聚落保存提供實質協助,不過,經由參與WMW之遴選活動,直接影響了國內政府部門、專業團體、社區組織,於後續長期投入該項聚落保存工作,其所發揮的無形效益,值得作為臺北新莊樂生療養院等爭議案例之參考與借鏡。
     
    總而言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對於當前臺灣社會而言,應該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遴選工作、協助友邦國家保護世界遺產、參與國際組織運作及各項國際計畫等,其核心價值及目標,皆為提升國內自然及文化遺產,乃至非物質遺產之保存維護與傳承發揚,並藉此讓全體國民瞭解與思考自身係從何而來,未來該往何處去,進而能在全球化之巨大洪流中,尋求自我定位,建構安身立命之可能與契機。

    澎湖望安花宅聚落曾宅是由家族自力修復之重要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