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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埃及的世界文化遺產看世界文化遺產的價值體系與標準

    世界遺產雜誌05期文/傅朝卿

    從埃及的世界文化遺產 看世界文化遺產的價值體系與標準

     
    文/傅朝卿 
     
    任何一棟建築、一組建築群、一個聚落,如果想要被指定為文化遺產,一定要具備有某些條件,從等級最高的「世界文化遺產」到一般市級的古蹟,都必須接受一定的標準考核。
     
    嚴格的說,要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中所認定的「文化紀念物」(monument)、「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s)與「歷史場所」(site),必須具備有傑出普世性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其中「文化紀念物」與「建築群」的價值,可從歷史價值(historic value)、藝術價值(artistic value)或科學價值(scientific value)的觀點來看,「歷史場所」可從歷史、美學價值(aesthetic value)、民族學價值(ethnological value)或人類學價值(anthropological value)的觀點來看。
     
    「世界遺產委員會」由21個國家的專家所組成,每年定期開會,審查會員國所提出的世界遺產申請項目,「世界遺產」審核標準甚為嚴格。這些標準在《世界遺產公約執行運作指導方針》(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中之第77條規定的非常詳細。除了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外,任何文化資產如果想要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至少擁有一項條約第77款規定之十項標準之一;第二項條件則是同時通過《世界遺產公約執行運作指導方針》中之第78條規定,必須滿足整體性(integrity)與真實性(authenticity)之檢驗並且擁有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之機制。
     
    由於世界遺產日益增多,每個《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每年都會卯足全力,爭取該國所提名的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中。不過,為何某個文化遺產被列名,某個文化遺產不被列名,往往引起很大的討論,甚至出現爭議。為了讓更多人了解世界文化遺產的價值體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紀念物及歷史場所維護與保護事務上最主要的顧問單位,也是在《世界遺產公約》架構下,在世界遺產之指定中扮演著諮詢顧問角色之「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簡稱ICOMOS)於日前出版了一本書,對於世界遺產的價值體系與標準大大的探討了一番。這本書的書名為《何謂傑出普世性價值?定義世界文化遺產的傑出普世性價值》(What is OUV? Defining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Cultural World Heritage Properties),由曾經撰寫建築保存維護史的尤卡約基爾勒托(Jukka Jokilehto)主編。書中陳述了世界文化遺產價值體系與標準從一開始至今的一些變化,這也牽涉到世人對於推動世界遺產的動力與觸媒。
     
     
    UNESCO的第一個搶救任務
     
    事實上,世界遺產的推動深受埃及努比亞(Nubia)地區幾座神廟的搶救工作的鼓舞。尤其是拉美西斯二世所興建的阿布辛貝大小岩廟(Temple of Abu Simbel, 1301 B.C.)被切割再搬遷的過程,透過媒體所傳遞出的訊息更是震撼。
     
    阿布辛貝位於亞斯文(Aswan)南邊280公里處,拉美西斯二世在此興建神廟有其特殊的雙重意義,一是持續營建生命不朽的永恆紀念物,二是以神廟之威嚴來震懾努比亞地方原本不馴的居民,使此地成為躍進非洲心臟的據點。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在亞斯文興建一座水壩;因為水壩的興建,形成了一座人工湖,將會把努比亞地方許許多多的文化遺產淹沒。1959年,埃及政府及蘇丹政府分別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請求協助的要求。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1945年成立以來第一次接到這樣的任務。為了達成目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是向會員國呼籲請求支援,並組成了國際搶救運動(International Campaign)。這一個里程碑的運動一共持續了21年,至1980年3月告一段落。以國際的力量,共同來進行文化遺產的保存維護,也奠下了日後世界遺產普世性的基本信念。
     
    世界文化遺產滿足傑出普世性價值是至少擁有十項標準之一。1979年,埃及的「從阿布辛貝至菲萊之努比亞文化紀念物」(Nubian Monuments from Abu Simbel to Philae)、「阿布米納」(Abu Mena)、「古代底比斯與其巨墳」(Ancient Thebes with its Necropolis)、「歷史性開羅」(Historic Cairo)、「孟斐斯與其巨墳,從基沙到德哈蘇的金字塔」一起被登錄為世界文化遺產。「從阿布辛貝至菲萊之努比亞文化紀念物」被登錄的基準為(i)(iii)(iv),「阿布米納」被登錄的基準為(iv),「古代底比斯與其巨墳」被登錄的基準為(i)(iii)(iv),「歷史性開羅」被登錄的基準為(i)(v)(iv),「孟斐斯與其巨墳,從基沙到德哈蘇的金字塔」被登錄的基準為(i)(iii)(iv)。由此可見,埃及的幾個文化遺產反應了世界文化遺產六項標準中的四項,其中(i)(iii)(iv)佔了大部份。
     
     
     
     
    代表人類創造天才的傑作
     
    世界文化遺產標準(i)為「代表人類創造天才的傑作」,其中三個關鍵的概念是「傑作」(masterpiece)、「創造性」(creative)與「天才」(genius)。自1978年以來,多數被列名世界文化遺產的建築作品都會被以此項標準來考量,而且1979年及1987年是應用最多的年份。所以埃及的金字塔被以此項標準來考量是可以理解的。像興建於西元前2500左右吉薩(Giza)金字塔群中最大的「岐奧普斯」(Cheops),也就是古夫王(Khufu)之墓,底座邊長約230公尺,高146.4公尺,斜度為51度50分,為吉薩金字塔群中最高者。金字塔佔地約五公頃多,比羅馬的聖彼得教堂大兩倍多。再加上第二大的卡夫雷王(Khafra)金字塔前的獅身人面(Sphinx)雕像,顯現出吉薩金字塔的尺度亦是史無前例的,當然是代表人類創造天才的傑作。不過隨著文化遺產觀念的改變,單一建築被列名的已逐漸減少,所以依此項標準進入世界文化遺產的建築也相對減少許多。
     
     
     
    驗證文化傳統或文明
     
    世界文化遺產標準(iii)為「具有一種獨特或非常特殊能驗證一個仍然持續或者已經消失之文化傳統或文明」。這個標準可以適用於許多已經不再存在生活的考古遺址或建築遺蹟。當然,像埃及底比斯卡納克(Karnak)及路克索(Luxor)兩座阿蒙大廟被依此標準考量是毫無疑問的。兩座大廟,卡納克位於北、路克索位於南,被稱為是阿蒙之南方後宮,兩者之間有一條羊頭獅身怪獸神道相連。每一個廟並且有自己獨立之泥磚圍牆,在兩座廟宇之間也有各種政治及宗教上必要之建築設施——卡納克阿蒙大神廟的新百柱廳,此廳寬102公尺,深53公尺,內有一百三十四根巨柱,中央兩排為盛開之紙草柱,為圓周15公尺,上可站立50人,由阿蒙歐菲斯三世開始興建,整個柱廳彷如是一片柱林,氣勢非一般神廟所可比,可惜都已無人使用。
     
    這個標準從1976年至1996年曾歷經幾次的微調,2005年更從「已經消失之文化傳統或文明」擴及到「仍然持續之文化傳統或文明」以滿足新增文化景觀之需。從歷年的資料顯現,因此項標準而成為世界文化遺產的每年變化很大,但1979年及2000年是兩個高峰。
     
    世界文化遺產標準(iv)為「闡明在人類歷史上不同顯著階段,一種建築物之類型或建築或技術構造物或景觀之傑出案例」,是最多建築類可以適用於世界文化遺產的標準。像阿布辛貝大岩廟外貌門面高33公尺寬38公尺,有四尊高達20公尺之拉美西斯二世之巨大雕像分立入口兩側,巨像腳邊亦立有皇室其他成員之雕像。岩廟內部更是經過非常細心的處理,一年有兩次(二月20日及十月20日)在日昇之太陽出現在尼羅河東岸之水平線上時,它的光束會穿越入口經過有八個裝扮成奧塞理斯神之拉美西斯二世雕像的柱廳、有四根柱子的第二柱廳及聖殿,直抵中央神龕。神龕內之四尊神像分別代表太陽神拉哈拉克提(Re-Herakhty)、拉美西斯二世、阿蒙神與孟斐斯之神普塔(Ptah)的神祕雕像,前三尊將立刻呈現一年兩次之光明,也象徵了生命的再生。普塔神沒有陽光照射則是因為他是地府之神。如此精準的設計,當然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最傑出的作品。此項標準的高峰期是1997年至2000年,近年已因為保存對象觀念的改變而逐漸減少。
     
     
    以埃及為例,看出標準與定義所彰顯的價值
     
    從埃及於1979年列名的五項世界文化遺產中,我們看到了世界文化遺產實施初期價值體系中具體反映在標準(i)(iii)(iv)的核心價值。當然,文化遺產是一種非常多面向的成果,在「文化紀念物」與「建築群」中藝術、歷史及科學三項,一直是最重要的參考指標;歷史場所則將美學與歷史、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並列。而在自然遺產中,則另有所謂的自然美。
     
    從不同類型的文化遺產使用不同的詞語來定義評斷,其背後也彰顯出不同文化遺產的本質。文化紀念物與建築群是具體的構造物,或者是紀念性的雕塑作品與繪畫、直接可以看到創作者的筆觸與手法,對於觀賞者而言,直接的視覺認知非常的明顯。歷史場所空間與環境的層面很重,不一定有具體的構造物,所以除了視覺上的認知之外,尚有心理層次,因此美學上的考量多於純藝術創作。至於在自然遺產方面的自然美,強調的則是自然現象導致的美景。
     
    保存(preservation)與維護(conservation)的目的在於關懷具文化價值的地方,它們的結構物、材料與文化意義,並藉以教育我們這一代與未來的世代,有關過去的事物與先民的文化,了解文化自明性的涵構,在過去、現在與未來之間的連續性上,留存實質的證物。文化遺產基本上是多觀點的,而且必須考量被指定時的價值:文化、歷史、藝術、建築、環境、科學、社會、美學、考古學、人類學、人種學等。
     
    埃及的世界文化遺產,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中成形,事隔近三十年,隨著文化遺產觀念的改變,2005年列名的聖凱薩琳區(Saint Catherine Area)已經突破了(i)(iii)(iv)三項標準,加入了(vi)「與具有傑出普世價值,直接相關或實質相關的事件或生活傳統、思想或信仰、藝術或文學作品」這項近年日益受到重視的標準。換句話說,埃及的文化遺產擁有的不只是硬體的價值,新的無形價值也已成為文化遺產不可分離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