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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維護與善用柬埔寨文化財產
柬埔寨文化財產位於柬埔寨官方發表全國性象徵的中心。 柬埔寨國旗的徽章的制定是以吳哥窟為標準,而柬埔寨國徽則展出的兩樣文化象徵;兩種象徵皇家權力與親善的動物,獅子熱阿切新瑪(Raja Simha) 及獅子嘎加新瑪(Gaja Simha)。 柬埔寨國訓為“國家,宗教,國王"。 而他們的國家性心理左右銘則為:團結,忍耐,繁華,互愛,及為善。柬埔寨皇家政府對文化財產保護和維護的目標在於建設並強化國家象徵。
於受損害及需要保護的國家文化財產,國家處於1995年12月法定通過並採納了一項關於保護文化財產的新法律,並由該國國王於1996年一月25日簽署。(見柬埔寨條列之文化財產查閱備註A-C)根據1993年二月10日由變遷政府對保護文化財產的裁定,此法律以考量柬埔寨採用的文化遺產保護方式,已法定採納於該國現今國內及國際間情況。
保護文化財產的法律,1996
此保護文化財產的法律目標在於保護文化財產受到非法販售行徑,非法轉讓所有權,非法開鑿,及非法進出口。
文化財產指的是“所有以人工,大自然科學,歷史,藝術或宗教界自然完成的現象,該現象並驗證了人類文明發展階段,或公共保育關注的自然世界的發展階段。" 上列所述僅為基本註解,並且無特定年限,或財產金額價值的限制。其寬裕的裁定自由權限制將交由執行權力單位處理。 所指文化財產亦於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定中條款一所述之禁止方法和防止非法進出口及文化財產所有權轉讓部分相同。
為確保有效落實包含眾多古蹟和佔地廣闊的各式歷史遺址的保護,該項法律提供了保護遺址的界定。 事實上,柬埔寨文化財產包含了許多不可移動的文化財產,而每一項財產在構成相似總體的同時,卻也造就其獨有的歷史性,考古及科學價值。因此,採取特定保護措施來維護這些文化財產的完整性是極為重要的事件。 這些遺址的分界線與保護方法均涵蓋於1994年五月28日皇家法令之暹粒/吳哥地區與管理事宜內。闋除此之外,受保護的古蹟遺址及考古預定地將由公家所有,同時該地區之內的任何財產亦將自動規劃分類為公有。
此法律文件允許柬埔寨王國:
1. 打擊以奪取方式非法運送文化財產,緊急情況下將交由必要仲裁決定。
2. 執行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法運送條約下的義務,並依照該國際文件使維護商受益。
3. 給予登入國家遺產名單之吳哥遺址實際性的保護,即依照1972年世界遺產協定,提供所需要的法定保護。
4. 此法律亦考量柬埔寨王國保護文化遺產的國際義務,並給予實際行動來證實1970年非法運送條約中所述之多項間接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