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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洲】捷克文化資產保存制度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捷克文化資產保存制度
     
    陳公毅
    (前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規劃組)

    生活於布拉格之百姓,週遭目光所及皆為文化資產,生活自然與文化資產產生融合,對於他們而言是生活之一部份,且大部分之民眾皆有保存文化資產之觀念,對於祖先所遺留之資產,不僅是生活之部分,甚至引以為傲,街邊小店之老闆娘,介紹自家建築之歷史時,臉上露出的是引以為傲的表情,與店內消費之顧客在情感上產生某種程度之交流;捷克在大眾教育體系中也已提供完整對於本國歷史之認知,幾乎所有百姓對於本國之歷史皆有一定之認知,所以他們可以明確瞭解文化資產之價值性,願意犧牲部分相對之利益,提供文化資產保存之空間及機會,以使下一代有機會認識、瞭解、珍惜文化資產,而在此種視為必然之風氣下,保存文化資產之工作面對的只剩實質執行面之問題;進一步因為風氣之產生及流行,捷克國內之文化遺產四處分佈,舉凡大形公共建築、教堂,小至一般百姓住家,皆有珍貴之文化資產保留,隨時都有讓人驚艷的機會,可能只是街角一個小空間,甚至是民眾住家之天花空間而已,但由於眾多文化資產集結形成之龐大力量,捷克本身已具有歐洲中心之地理位置,各種文化力量於此匯合、衝擊,使捷克成為歐洲觀光之重鎮,近幾年,布拉格之觀光每年皆有5%以上之成長,政府當局必須開始思考如何控制觀光客之湧入,造成文化資產之損壞及當地民眾生活之衝擊。

    捷克的文物是多樣的,但在捷克的文物保護歷史上,曾經經歷類似法國大革命的大規模破壞。十五世紀時發生宗教戰爭,胡斯運動戰爭,十七世紀時發生的卅年戰爭之後,人口銳減。
    捷克的建築受到西歐國家受到很大的影響,以德國以及南波西米亞,則受多瑙河流域的建築文化影響,在十八世紀時達到高峰。十九世紀後半葉、廿世紀初,開始了系統性的文化資產保護工作(受到西歐國家的影響),當時建立的第一筆文化資產的登錄檔案資料,南波西米亞地區的文物登錄資料,奧匈帝國時許多文化資產保護工作者均參加了國家的文化資產保護工作,奧匈帝國以後的捷克斯洛伐克在戰後依舊延續著奧匈帝國的體制,戰爭帶來很大的影響,一、德國裔被趕回德國,因而邊界地區呈現真空,二、共產政體的影響,因共產體制針對意識形態而有其政治動作,因而受影響的第一為貴族府第,當初被命令只能保存一百五十處貴族府第,作為百姓的用途,其餘則作為其他用途。十五年後,所有貴族府第中的可移動的資產達到八百萬件,被保存的只有五十萬件,為總數的十六分之一,其中被選擇保存下來的貴族府第,可以較長期的進行保存的工作。當時犯了很多的錯誤,許多可移動的資產被搬移,造成保存上的困擾。

    共產主義時,把Most城的教堂整個搬遷到別處,其他的教堂則被拆除,這個城市生產煤礦,其他整個城市被拆除。第二種共產主義較討厭的文化資產為教堂,有時為了保存,文化資產工作者得稱教堂為建築發展文物,易名保存。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內,只有百分之十的文物在共產體制下破壞,其餘的百分之九十亦並未完整保存。建築史學家可以自由進出這些文化資產之中,因而培養出一批建築史學者,建立其特有的建築價值判斷方法。

    ○○一年行政改革,中央權力下放,文化資產保存最小的保護單位為一個中型城市,分級的方式為:城鎮十三個州政府國家文化部;一九八七年的法令,國家權力得以介入私有財產權力的行使。所有權人之於文化資產保存的責任很大,但是國家並無相對的補助,提供足夠的資金供保存與修護使用。一九五八年年開始了民族文物的指定(最高級之國家文化資產)。一九八七年,法令重新認定一九五八年所指定之古蹟,所有權人無法要求國家歸還。每一處古蹟均設立檔案,每一處有一份口卡。內容包括地籍圖、新舊照片以及古蹟的描述。另設地區(sites),保護區的規定則更為嚴格。一九五年代,共有三十處歷史城區,現在增加至五十處。並且有一百六十處歷史保護點,八十處農村保護區,兩百處保護點,十七處包含文化景觀之風景保護區。

    在捷克由於人民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有相當普遍之觀念,因此保存文化資產工作之推動較容易進行,但若只是冷凍式保存,對於民眾而言,亦失去其文化資產保存之正面意義,保存後之利用方式便成為接續之工作重點,政府必須以宏觀之想法,考慮各種不同之角度,推動文化資產再利用,但若僅以政府之資源推動文化資產之再利用,勢必造成政府財政之負擔,因此引入民間資金投資於文化資產保存之方式,即成為必然之趨勢,政府具有公信力、公有文化資產等相關條件之資源,民間則具有豐厚之資金,兩者互相結合、各取所需,才能達成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之成果;捷克之文化資產因為保存意識普遍存在,比較台灣常有地震等自然災害之地區而言,文化資產之保存狀況確實就為良好,再加上因為捷克文化資產之分佈較為集中或者為區域之保留,因此整體集聚之力量較為集中,此效益產生帶動觀光活動之需求,世界各地之民眾因此地文化資產之特殊性而願意到此參觀,因觀光旅遊業之發達,帶動整體文化資產保存地區之產業發展朝向無煙囪工業,居民生活型態改變,同時也願意投入資金於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事業,文化資產保存對於捷克大部分百姓而言,不再是洪水猛獸,而是會帶來經濟生活之金雞母,在此良性循環之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引入民間資金、與民間商業利益結合,已是水到渠成之情況,藉由民間與政府力量之共同投入,創造文化資產活化之保存狀況;反觀台灣之情形,因為先前法令較不完備,所以常產生文化資產以凍結式之保存方式進行,造成文化資產之保存與民眾之利益產生衝突,民眾自然不願意配合,或是只能消極性配合,根本談不上民間與政府結合創造文化資產保存之優良環境。

    Prague文化資產保存區之歷史中心佔地約900公頃70年代即已開始作保存之工作,至1971年才開始正式有保存之規定及方式,目的包含:具體之保護及整區之保存;Prague因政治等相關因素,直至1989年才開始申請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世界文化遺產範圍之不動產至少有13000個,區分為文物及民族文物,民族文物在Prague共有28個,包含王宮、查理大橋等,由文物及民族文物共同組成Prague之現狀,因應都市之發展,目前已於週圍設置了緩衝區,但造成相當大之反彈。

    捷克文化資產保存之責任,依據捷克文物保護法是屬於所有者,行政體系則包含行政單位及專業單位,形成整體文物保護之體制,二○○三年,捷克共和國共設有九個地方文物保護局,一個國家文物保護總局。國家文物保護局的工作為督察工作與科學諮詢。共有四萬個國家級民族文物,指導並諮詢修護資訊。文化部徵詢文物局的意見。九個地方文物局,提供四萬處文化資產所有人的諮詢。國家文物局則建立九個地方文物局的工作準則,以統一管理工作內容。因此國家文物保護局必須批准Prague文物保護局所提之方案,才具有行政效力,都市開發行為依法律規定須經文物保護局之同意,但若其中有不屬文物之部分,開發者仍可自行處理,但最好必須委請專家鑑定;監察處受理全國各地有關文物保存狀況之提案申請,民眾可經由此管道對於不當之保存提出檢舉,目前每月大約受理30~40個個案,國加提供專業之顧問服務及經濟上之支援,畢竟保護文物較為昂貴,所以必須以國家之力量介入。

    布拉格文物局的三個任務:文化資產保護行政規則與法令制定、UNESCO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布拉格是最大的保護區,歷史中心共有九百公頃之大,與羅馬、伊斯坦堡、開羅等並列最大的歷史中心,布拉格未經現代化改造,亦未經戰火。所以才會列入世界遺產。城市位於莫爾島河邊,有超過一千年的歷史。街道系統清晰。

    文物局執行建築執照的管理:文物保護局許可,地方行政單位邀集文物局專家,聽取意見。除了標的藝術品之外,尚有其他事務:主管歷史中心及其週遭,解決指定文物的問題。目前建築物拆除並無需申請拆除許可,即使是在保護區中的非列管文物。但事拆除需要建管單位的建築師許可鑑定。一年大概有三到四個案子,其中大概有兩個批准。文化部文物監管單位,可以接受檢舉與申訴,赴現場判定是否危害到文物的價值。一年全國境內大概有卅到四十件,其中有四分之一在布拉格。法令是統一的,但是逐條、逐屋審理。針對每一座建築設置保護計畫,都市計畫裏必須要納入保存與保護的計畫,一九九八年方通過第一個保護計畫,市府尚未納入此保護計畫,但是程序進行中。並非只靠一個人辦理,而是組成工作小組,由各個單位的出席代表辯論。

    依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規範,建立了全國統一文化資產保護與監測的規則,內容中包含建築物、文物以及風景區。創造性地針對Český Krumlov城進行監測工作,對巴黎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送報告,應該涵括從登錄世界遺產之後的發展狀況,之後,每六年一次。監測的方法較簡單,除了文物本身的監測,以及文物所在的環境,包含人口、交通、環保、生育等衝擊,之後研擬出未來發展的計畫。

    監測的工作由文化部進行,但是未與其他單位充分協調,相關資料或是數據的提供有很大的問題,得由文化部自行搜尋,問題並不在其他單位不配合提供,而是他們自己不具備資料,因為沒有法令強制執行,以噪音為例,在共產體制時期強制規定執行回報,但是現在並沒有任何的法令規定,因而欠缺這個部份資料。

    文化部通過兩個計畫:搶救文物計畫及保存城市文物區計畫,雖然每年審核,但是預算固定比例或是固定數額,自動批准,不受年度預算審查的干預。議員連續數年都通過,因而變成一種不成文的規定,每年自動通過特定數額的預算。雖然有可能刪減,但是數額很少,不太影響整體運作與使用。

    捷克文化部目前具有之基金包含三大部分:搶救建築遺產基金、城市保護區基金、緊急整修基金;搶救建築遺產基金使用於大規模或最重要之修護工程,每年大約有三億七千萬克朗(kc),城市保護區基金屬於各個城市所有、自行分配,私人進行文化資產之保存所需之經費,目前政府並未贊助經費,僅以減少所有者之稅金方式辦理。目前所面臨之問題,除了資金不足之外,在於如何利用實體之文物,較為單純之文化資產可以延續原始之使用方式,但大部分較為龐大或複雜之文化資產,皆已失去原有之使用功能,如何尋找新的使用方式,既然為文化資產則不可能大幅之改造,但國家也不可能將之全部公有話,所以投資之資金相當高,但所得之報酬率卻相當低,要把文化資產作為現代化使用,必須做詳細之考量,且作某種程度之妥協,由政府單位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調談判,以達成大部利益之平衡,若其中有任何因素無法達成雙方或三方之共識,則協商破局,形成文化資產閒置之狀況,對於所有人員皆為無益之狀況。

    在文化資產保護人才方面的培訓,包含了以下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的專業人才:
     建築師
     歷史學家
     藝術史學家
     考古學家
     民族人類學家

    保護人才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大於學校養成的專業人士數量,ICOMOS提供專業培訓計畫。查理大學建築系學習傳統建築構造,查理大學哲學學院的藝術史學系,則是養成藝術史專業的學術機構。
    ICOMOS的養成共有兩種培訓的計畫:兩年制 – 高中畢業後學習兩年。一年制 – 大學畢業後繼續進修一年。歷史藝術作品或是古文物,則由以美術學院來培訓。設在學院中的修護藝術品與雕塑系。經過文化部的認證之後方可進行修護工作(包含考古挖掘)。

    修護作業進行中,市政當局會不定期進行作業狀況之檢查,修護設計師必須能完全掌控工作進度及品質,至於經費之分配則必須按照當初之預算嚴格控制,不致有增加經費或變更設計之情事,探究其原因,應有以下三種因素:1.修護工程之執行已累積相當之經驗,政府當局執行人員具有修護專業之能力,將修護工程適當之分割,並仔細釐清介面關係,有助於減少實際執行之困難,且政府當局監督修護工程作業之精緻度亦較為提高,同時累積之工作執行經驗,將可導致較為精確之預估值。2.將整體修護工程作業,按照修護工作之類型及順序,分割為多數較小之作業項目,對於政府管理人員可能會產生較多之作業,但因作業項目分割之後,彼此具有較大之彈性,且因較為單純之作業,可以較為精細之完成作業。3.由於按照專業分項實施修護工作之後,修護工作執行人員之工作項目較為單純,配合較為精細之專業人員分工,以較具有相當執行能力之作業進行保存工作,自然可以完成較佳之修護品質,同時由於修護人員投入專精之領域,必然可以提升其修護作業品質。

    捷克之文化資產保存區為達成保存之目的,保存區內之所有開發行為,必須先向市政當局申請開發許可,開發許可申請作業送入市政府後,先送至文化資產管理機關,由主管文化資產機關召開審核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當地之民眾參與討論,並請開發者列席說明,經審核會議討論通過後,才送交都市計畫管理機關進行都市計畫發展之審核,待完成整體作業程序後,才得以發給開發許可,由此種作業流程,可以明確了解捷克之都市發展是以文化發展為最重要之考量,經濟發展反而佔於次要之地位,當然捷克因其社會、經濟、自然等各項基本條件,再加上文化資產保存狀況良好,各項優越條件之結合,所以產生這樣的決策模式; 

    捷克之文物保護法規定,文化資產之保存責任在於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有責任要將文化資產之保存狀況維持於某種程度之狀況中,但若文化資產具有高度之價值性,或遭受重大之破壞狀況時,政府機關應適時協助所有權人保存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欲進行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時,若資金調度之問題,須以文化資產進行抵押借款時,可以準備相關資料向主管當局申請,由文化部部長具結保證向銀行申請貸款,且可以獲得較為優渥之待遇,因係以政府之力量作為擔保,銀行機關無須擔憂該筆款項之償還問題,而文化資產所有權人亦有足夠之經費辦理保存工作,但相對的保存工作成果必須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但由於此項政策作法,導致民間之文化資產所有權人較有能力可以進行文化資產保存之工作,所獲得之益處並非只有所有權人而已,政府當局由此項政策之執行,宣示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決心,可能號召更多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願意投入保存工作,所獲得之加乘效益,絕非僅著眼於單一文化資產保存作法所可達成,當然勢必可以創造全民推動文化資產保存之風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