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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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遺產波昂宣言

    在第三十九屆的波昂會議中

    身為世界遺產委員的我們

    1. 強調在七十週年之際,重新貫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四五年建立的核心價值與原則之需要。
    2. 重申文化與教育是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以維護人類尊嚴與國家責任之要素。
    3. 持續加強關切世界重要遺產所受之損害以及其他位於軍事衝突和天災肆虐地帶的文化景觀,並關注該地遭掠奪和非法交易的文化資產。
    4. 意識到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自然美景、獨特性及普遍性之責,反對過度開發、天災人禍和軍事衝突帶來的破壞。
    5. 重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七項守護文化遺產及增進人類文化與創造力之互為增補的文化協定。
    6. 重申對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用途之建物和歷史建築的蓄意攻擊可視同戰爭罪行。
    7. 謹記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宣言,以及執行委員會在2015年4月21日通過的196EX/29宣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角色與職責即是以保護戰亂地區文化作為人道關注及守護人類安全。
    8. 注意:

    - 伊斯蘭合作組織團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守護伊拉克、敘利亞、利比亞文化遺產的宣言,並支持上述執行委員會196EX/29的決議。

    - 2015年5月14日中東和北非召開的部長級會議所提出的開羅宣言。

    - 歐洲議會於2015年4月30日針對伊斯蘭國,又稱為達伊沙(2015/2649(RSP)破壞文化遺址所提出的決議。

    - 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第三次會議(2015年5月18到20日)針對1970年公約所作的3.MSP 9決議是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秘書處對於危急狀況非法走私文化資產的防制行動報告後,所作的決議 。

    1. 謹記所有針對天災區域加強緊急協助的相關條約、協定、法律文書及宣言。
    2. 重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包括1483決議(2003)、2199決議(2015)有關恐怖行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造成的威脅。
    3. 也重申聯合國大會2015年5月28日為保護伊拉克的文化遺產所提出的69/281決議,2015年5月15日通過的69/280決議針對尼泊爾大地震對文化遺產造成毀滅性影響應予以強化救援、修復和重建,以及其他防制文化遺產犯罪行與強化刑事正義的決議。
    4. 震驚於伊斯蘭國(達伊沙)與其他激進份子因居民和社區的文化、種族、宗教背景或膜拜與、學習場所的不同,而進行反覆攻擊、毀壞與暴力。
    5. 亦警覺到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亞、馬利、敘利亞和葉門的世界遺產因非法挖掘、計畫性掠奪及非法買賣文物對文化資產所帶來的威脅和無可挽回的嚴重破壞。
    6. 注意到位於中非、象牙海岸、剛果民主共和國、尼日共和國的自然世界遺產於戰亂結束後可能衍生的長久問題。
    7. 特別關注2015年的尼泊爾地震對當地的文化及自然遺產所帶來的巨大傷害,也請記住2010年的海地地震所造成的持續損害。
    8. 確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協定能為防止文化資產受到威脅,提供國內施行措施與國際合作的完整架構。
    9. 譴責伊斯蘭國(達伊沙)近來對伊拉克的世界遺產哈特拉進行殘暴的毀壞、攻擊等暴力惡行,類似情形亦曾發生在阿富汗的巴米揚、西非馬利共和國的廷巴克圖等世界遺產及其他等地。
    10. 譴責好戰份子將文化遺產處所當作黨派的戰鬥場域,諸如作為戰鬥人員的庇護所、地方人質扣押地、並任意以武器槍砲摧毀破壞,造成敘利亞的古城阿勒坡、克拉克騎士堡、古城布斯拉和其他重要遺址的大範圍損害。
    11. 深切關心暴露於軍事威脅和破壞的敘利亞帕米拉遺址。
    12. 極度關注葉門的持續軍事衝突對文化遺址和資產的破壞,尤其是馬里卜古城、世界遺產沙那古城及亞丁古城。
    13. 譴責將文物的破壞與掠奪做為戰爭策略和恐怖行動的資金來源。
    14. 呼籲所有參與軍事爭鬥的黨派避免於文化和自然遺產、遺址進行軍事用途,以免公然侵犯國際法,並呼籲其遵守國際公約義務,例如1954年通過的海牙公約-《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資產公約》及該公約1999年的議定書、以及其他避免文化遺產因侵略行為遭受破壞的相關國際習慣法規定。
    15. 建議安全理事會分析以維和指令保護文化資產特定範圍的可行性,並於武裝衝突之時及之後針對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保護的進行補救訓練課程,提升民眾對於文化為安定、凝聚和重建戰亂社會的關鍵來源之認知。
    16. 痛惜尼泊爾極為重要的世界文化及自然資產在最近的地震中受到嚴重的損害,請所有政府持續確實執行在2015年5月15日通過的尼泊爾大地震災後緊急救援、修復和重建的69/280決議。
    17. 提醒世界遺產大會的締約國落實以國家和國際標準保護具有普世價值的文化及自然遺產的義務,以及為協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履行保護文化遺產目標提供充足資金的需求,最後懇求締約國更快速且確實地處理緊急狀況、可參酌運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方案與最近成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資緊急救援資金。
    18. 鼓勵尚未簽署世界遺產公約或其他國際文化法定文件的國家能盡快加入。
    19. 呼籲締約國評估其相關法律約束及其他文書的執行情形,並強化國內對於文化與自然資產保護的法規與實踐,同時呼籲採行更有效的措施以防制文化資產的非法走私及交易。
    20. 呼籲締約國和其他關注文化遺產保存的國家強化政府間執法的合作,以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並號召關心的第三方國家,特別是在藝術與文化領域活躍的國家或組織積極參與,以防制各種文化資產非法交易。
    21. 迎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為資產而團結」活動的開展,齊心杜絕仇恨的散播,並呼籲專業團體和個人,特別是年輕人,以及歡迎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理事長所發起的全球聯盟,召集文化、人道、安全等相關領域的國際團體和演員討論文化保存和推動文化多重性的有效作為。
    22. 要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加強其國際領導力,以全面的執行力與協調力並依據國際跨機構人到協調機制,保護遭受軍事衝突或天災損害的文化產。
    23. 邀請所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締約國在組織的帶領下發揮影響力,分享專業技術,並運用雙邊協調和國際緊急救援計劃,以獲得最大效益。
    24. 全力推動此宣言之目標,以強化國際間文化和自然資產的保護,積極地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理事長所發起的世界聯盟貢獻心力,並體認到明日和平的建構需要我們從今日保護多元化資產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