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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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約 概略瞭解公約的內容─它是如何運作的?由誰來選點?標準為何?

    UNESCO網站

    世界遺產公約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其與自然保育和文化景點保存觀念的結合。自然和文化有互補性,而文化認同又與其所發展的自然環境息息相關。

    公約內容
    公約定義了自然和文化景點納入世界遺產名單的資格與條件,並賦予各簽約國若干使命,包括提出有潛力列入世界遺產的景點以及扮演保護、維護它們的角色。在簽訂公約之後,每個簽約國宣示維護境內的世界遺產外、還必須保護其國家遺產。
    公約鼓勵各簽約國將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納入區域計畫,並讓遺產成為社區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公約內容還進一步指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功能、成員遴選、任期、以及明訂專業諮詢機構,並在選點時以提供意見。
    此外公約內容陳述了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的運用方式,以及提供國際經濟援助的條件。

    公約如何運作
    將景點列入世界遺產必須由景點所屬國家自己提出申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不會主動推薦任何景點,申請內容必須包含詳細的景點管理與保護計畫。
    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集會一次,並針對技術性的評估探討提名內容,再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兩諮詢機構,進行被提名的文化和自然景點的獨立評估工作。
    國際文化資產維護暨修復研究中心(ICCROM)是第三個諮詢機構,提供遺跡修復的專業建議以及開設訓練課程。
    一旦景點獲選後,其名稱和地點便會列入世界遺產名單上。

    選景條件
    世界遺產景點必須符合以下選景條件,這些條件規範於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準則(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除了公約內容外,該準則是世界遺產的主要作業依據。委員會定期都會修正選點條件,以符合世界遺產觀念的進化與發展。

    文化資產必須是:
    i. 代表人類創意智慧的巨作;或
    ii. 表現一段時間或某文化地區內人類價值的交流,包括建築、科技、紀念性藝術、城鎮計畫或地景設計等;或
    iii. 對於某文化傳統或現存或已消失的文明,擁有獨特或特別的見證;或
    iv. 某一特殊工事、建築、科技組合或地景能說明1.特定階段2.人類歷史上的發展;或
    v. 為傳統人類居住或代表某文化土地利用的卓越呈現,尤其是該景點在不可逆的改變影響下變得相當脆弱;或
    vi. 直接或具體與事件或生活傳統、想法或信念、有卓越普遍重要性的藝術或文學作品(此標準僅在特殊情況下與其他標準同時適用)有所關連。

    自然資產必須是:
    i. 代表地球歷史─包括生活記錄、土地形成發展的進行中的重要地理過程以及重要的人口或自然地理特徵等主要時期的特殊呈現;或
    ii. 代表在地形、水源、海岸、海洋生態和動植物生態演進、發展中的重要生態和生物過程;或
    iii. 涵蓋最高層次的自然現象或富有特殊自然美和美學重要性的地區;或
    iv. 涵蓋最重要和特殊、具生物多樣性保育意義的自然棲息地區,包括就科學或保育角度而言,具普世價值的瀕危生物。

    景點的保護、管理和完整性都是重要的考量指標。
    複合景點同時具有傑出的自然和文化價值。自從一九九二年以來,人類與自然環境彼此的重要互動,已認定為「文化地景」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