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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真實性文件 1994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1994
傅朝卿翻譯‧導讀
導言
我們這一群在奈良集會之專家,希望感謝日本當局慷慨的精神與心智上之勇氣,提供一個及時的論壇,使我們得以在其中挑戰有關維護領域方而之傳統思想,並且論辯擴展我們視界之方式與手段,以帶領我們在維護實務中,更加尊重文化與遺產之多樣性。
我們也希望能夠認知在世界遺產委原會期望下所提供之討論架構的價值,以完全尊重所有社會中之社會與文化價值之方式來驗證真實性,並檢驗被提議列名世界遺產名單文化資產之傑出普世性價值。
奈良真實性文件是孕育於1964年《威尼斯憲章》之精神,建立於其上,並加以延伸以回應我們當代世界中有關文化遺產關注與利益不斷擴張的範籌。在一個日益受到全球化以及均質化力量影響的世界,在一個有時候藉由侵略性民族主義與壓制少數民族的文化以獲取追求文化認同之世界,由維護實務中考量真實性而得之基本貢獻,將會釐清並闡明人類之集體記憶。
文化多樣性與遺產多樣性
我們世界之文化與遺產多樣性是所有人類精神與心智豐富度一項無可取代之泉源。保護並提升我們世界文化與遺產多樣性必須被主動的推動成為人類發展一種基本面向。
文化遺產多依性存在於時間與空間,同時需要對其他文化及其信仰系統之所有面向加以尊重。在文化價值呈現衝突之案例中,對文化多樣性之尊重需要承認所有文化價值之成員的合法性。所有文化與社會都是根植於持殊的形式而有形與無形表現手段構成了他們之遺產,應該受到尊重。
強調每一個文化遺產就是所有人的文化遺產,這一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基本原則,是重要的事。文化遺產之責任與其之經營管理首先應該是歸屬於其所產生之文化社區,接著是關心其文化社區。然而,除了這些責任外,嚴守為文化遺產維護而發展之國際公約與憲章也會約束來自於他們的原則與責任之考慮。平衡他們自己與其他文社區之要求,對每一個社區而言,是高度期望的事,假設獲致這種平衡不會傷害到他們基本的文化價值的話。
價值與真實性
維護文化遺產於其所有的形式與歷史年代是根植於屬於遺產之價值。我們了解這些價值之能力,部分是取決於這些價值之資訊來源是否可以被視為可信的與真實的而加以了解。與文化遺產源起及接續待徵相關的這些資訊來源之知識與了解,以及他們的意義是評估真實性所有面向一項必備之基礎。
在威尼斯憲章中被如此考量並且確認之真實性,呈現出是作為關於價值所必要之合格因素。對於真實性的了解,在文化遺產所有科學性之研究,維護與修復計劃以及《世界遺產公約》與其他遺產清查之列名程序,都扮演著基本之角色。
所有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以及相關資訊來源可性度之評斷,在不同的文化間,甚至是相同的文化內,可能會有所差異,因此對價值與真實性之評斷根基於固定的準則是不可能的事。相反地,對於所有文化之尊重,遺產之資產必須要在它們所歸屬之文化涵構中加以考量與評斷。因此,最重要而且急迫的是在每一個文化內,必須依照其遺產價值的特殊本質與資訊來源的可信度與真實度加以認定。取決於文化遺產的本質,其文化涵構與歷經時間之演進,真實性評斷可能會與非常多樣資訊來源之價值相關。
來源之面向可能包括形式與設計、材料與物質、利用與機能、傳統與技術、區位與場合、精神與感情,以及其他內在或外在之因素。這些來源之使用允許文化遺產特殊藝術、歷史、社曾與科學的向度之精巧複雜被加以檢視。
附錄一
後續的建議(由史托維亞所提議)對於文化與遺產多樣性之尊重需要有意識之努力,以避免在企圖定義或決定特定紀念物或歷史場所時套用機械化之公式或標準化之程序。
以一種尊重文化與遺產多樣性之態度來決定真實性之力,需要鼓勵不同文化針對他們特殊的本質與需求而發展分析過程與工具之步趨。這些步趨可能會有一些共同的特點:努力確保真實性的評估包含有跨領域合作與適當的利用所有可以取得之專門技術與知識;努力確保相關價值,是真正代表一個文化與其利益之多樣性,特別是在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上;努力清楚地記錄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真實性之特殊本質,以作為未來處置與監控之實用性指引;從變遷的價值與環境之觀點努力更新真實性評估。
特別重要的是努力確保相關的價值是受到尊重的,而且它們之決定包括有盡可能努力以建立一個關於這些價值多領域與社區的民調。
步趨應該也要被建立,而且推動在所有對於文化遺產維護有興趣者之間的國際合作,以便改進對於多樣表現及每一個文化價值之全球性尊重與了解。將此對話持續並延伸到世界上不同的區域與文化之中,是增加人類共同遺產維護之真實性考量實用價值之必要前提。
為了要獲致對於過去痕跡監護更具體之措施,增加大眾對於遺產此項基本面向之了解,是絕對必要的。這意謂著發展對於文化資產本身所代表價值更多之了解,同時尊重這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在當代社會所扮演之角色。
附錄二:定義
維護:所有為了解文化遺產,知曉其歷史意義,確保其物質安全,且在必要時,其呈現,修復與品質提昇而設計之努力。(文化遺產被認知為包括定義於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具文化價值之文化紀念物、建築群與歷史場所。
資訊來源:所有物質、文字的、口述的與圖像的來源,其使人可以了解文化遺產之本質、特殊性、意義與歷史。
《奈良真實性文件》是由在1994年11月1至6日,由日本政府文部省之代理人所邀請,出席在奈良舉辦與世界遺產公約相關之「奈良真實性會議」之45名代表所草擬。此代理人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中心、及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共同舉辦此奈良會議。奈良文件最後版本是由奈良會議之執行編輯所編。
奈良真實性文件導讀
《奈良真實性文件》發表於1994年,是一部引起廣泛討論的國際文獻。文件的產生乃是有關文化遺產維護真實性的課題,在1990年代再度受到關注,承續於1964年《威尼斯憲章》中嚴謹的賈實性要求開始受到一些人的質疑,進而有再度討論的必要。然而《奈良真實性文件》並非要推翻《威尼斯憲章》,而是根基於其上,提供一個可以繼績討論真實性的論壇。
事實上,真實性的觀念並不難懂,實踐更非難事。只要我們用心多看一些國外古蹟或是世界文化遺產之修護成果,便可體會。國外文化遺產中對於原始歷史證物之重視,是追求真實性最基本的基礎。在這些國外文化遺產中,歷史證物絕不可能也不會允許在整修的過程中被任意更改,甚至是移除,因為歷史是讓文化資產保存得以存在之最根本因素。在這種認知下,國外文化遺產中有為數眾多的「不完整」古蹟,就是因為依真實性之真諦來看,「不完整的原物」遠比修護過「完整的非原物」更具有其真實性,因此並不鼓勵只求完整但忽略真實性的古蹟整修。
國際古蹟保存界對於真實性之所以會如此重視或肯定,一方面是體認真實性之真正意義,另一方面則是遵循國際公約中對於真實性之規範。1964年的《威尼斯憲章》一直被公認為古蹟保存規範的重要條約,其於導言中就開宗明義的說明了真實性這件事。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源於會大會中通過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真實性更是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必要的條件。這一點在《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執行行動綱領」中之第二十四條(b)款中卻陳述的非常清楚:在設計、材料、技藝或者是環境,以及如果在文化景觀上,它們特殊的性格與構成,符合「真實性」的考驗。(世界遺產委員會強調重建只有在原始之物進行過完整及詳盡紀錄之基礎上才得以接受,而目不能有任何臆測)。這項規定明白的陳述從任何層面來說,世界文化這產絕對必須是真蹟,不容許有任何虛假或重建的臆測之物。
1994年,《奈良真實性文件》再度把真實性作為主要議題,反映的無非是真實性在文化資產保存上的重要性,也提出了「真實性是關於價值基本決定因素」的觀念。當然其也認知到每一個文化對於文化資產真實性的評估並不一樣,但上述《威尼斯憲章》與《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所闡述的真實性卻不能不注意。台灣的古蹟修護長久以來一直處於自我體系之中,既少與外國評比,更不受世界各種保存文獻的規範,因此出現許多不正確的修護成果,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台灣之古蹟界普遍缺乏「真實性」之觀念,其中最嚴重的乃是世界文化遺產禁上的「臆測性」與參與人員的「習慣性」。然而其卻是在台灣一而再的發生。這種「無中生有」的古蹟整修成果,充具量只是滿足了視覺與鄉愁心理的需求,對於古蹟的歷史性與真賣性卻毫無助益。以台南市大南門為例,原有城樓隨著時間的因素,已坍塌不復存在。然而在戰後的整修中,城門上已不存在的城樓又被重建,像台南的大南門城是修護者依照片與想像所修復。這樣的古蹟是否真實,值得大家深思。
早在1877年,威廉摩里斯(William Morris)就在英國古建築保護協會成立宣言中提出下列建議性的結論:為了所有時代與風格所有建築,我們懇請並要求和它們有關的人們用保護(Protection)來代替修復(restoration),經由日常維護來防止衰敗,並阻止在建築尚存時對其組織紋理和裝飾進行一切竄改。雖然這一份由摩里斯等人在一百多年前看到古建築的歷史證物不斷的在整修中被犧牲時,進而籌組保護團體之宣言,有些觀點今天看來已經有點與時代脫節,但上述此段話卻是一世紀以來國際上追求真實性的主要根據之一。過去二十年,台灣古蹟與再利用之引起許多爭議乃是由於缺乏真實性考量所導致。《威尼斯憲章》等國際文獻中的觀念或許不是百分之百適用於台灣,但是台灣的古蹟保存若要與世界同步,甚至獲得世界之肯定,借鏡於世界文化遺產之真實性將是刻不容緩之事。一個類似於《奈良真實性文件》內否之討論,也許該在台灣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