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登錄世界遺產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存理念演變 (作者: 王維周)
王維周(華梵大學建築系專任助理教授)
世界腳步越來愈快,而人與人之間、文化與文化之間的關係,也跟隨著這個步伐更快速地碰撞與融合,在這樣的氛圍下,文化資產則扮演著這一個重要的角色,也就是給予人們主體感、本源以及生命的意義。舉凡文化資產中的建築、場所及自然地景,藝術作品或是工藝品,同樣地,語言、風俗、地方社群的習性及傳統的技藝,讓地方、各區域、國家、甚而全人類,對於其文化主體及意義得以清晰呈現。然而,舉凡空氣污染,環境變化所帶來的危險,各式戰爭或衝突,甚而是日漸增加的、國際觀光的暴增,也因為維修、保存經費的缺乏或甚至只是純粹的忽視,同時世界上的文化遺產也暴露在日益強大的威脅之下。
為了因應這些變化,以及增加文化資產本身的文化及經濟價值,應該要引入新的分析方式,讓文化資產可以突破舊有的、只限於建築的概念,而能夠將其定義變得更寬廣,這些分析方式,將可以讓我們對文化政策的操作上擁有更大的視野。
1. 文化資產保存的經濟層次(把文化資產當成「資本」),指文化資產所產生的文化與經濟上的價值。
2. 文化資產概念的演進 – 過去、現在、未來的文化現象(反映在文化政策及修護保存的實務上)。
3. 永續發展的課題。
世界遺產四個成功的原因,分析如下:
1. 無限特殊情況;
2. 世界遺產基金;
3. 將自然與文化結合;
4. 持續不斷地擴大。
而世界遺產之兩件重要工作:(1) 對某些自然與文化資產的認定;(2) 法律工具與經費補助的設定,以方便保存工作的執行。其中,補助的功能卻在登錄名單持續增加的情況之下打了折扣。
世界遺產的濫觴起因於,因為埃及阿斯旺水庫的興建而將永遠沈沒在水底的努比亞神廟的拯救計畫,而當印尼的婆羅浮屠(Borobudur)以及迦太基城(Carthage)的國際救援計畫成功後,被認為可以援引相同的模式來保存世界上其他的重要遺產。到了目前為止(二○○五年底),一共有八百一十二處登錄進世界遺產名單。
面對大量的世界遺產登錄,目前大致上面臨兩種狀況:一是保存的可操作性減少,二是,雖然可操作性降低,但是國際認同的部分卻增加。自一九七二年世界遺產公約問世以來,每年提報的件數越來越多,其實也意外地變成一個世界性文化與自然的檔案資料庫。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經過這些年的世界遺產登錄、保護等工作的實務操作,也開始著手反省討論世界遺產的認定對象問題,對於世界遺產價值認定,似乎不應該變成一個單一的、或是某些特定價值所設下的認定條件,例如偏重古典式的藝術史論述(偏重偉大的紀念性建築等),也開始觀察到了不應該以定格式的價值來統一世界遺產名單,因而,文化形式與文化內涵的討論應更為寬廣。關於這個討論,大致上分為兩個方向:一是世界遺產的理念與概念;一則是公約的最後完成形式,尤其以其對文物、文化產物的定義,以及登錄所依循的標準。
因而有以下幾個提問:
• 世界遺產的最終目的到底為何?;
• 如何能夠有全球的視野,而同時能夠容納不同的文化?
於是在一九九四年六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了全球的專家會議,在科學(自然的、社會的)領域中,對世界遺產的內容與理念的擴充進行討論。該次會議有幾項結論:
• 從全面的、紀念性建築為主要導向的文化遺產,演變成對世界不同文化的物質見證,更傾向於人類學的內涵以及顧及全球尺度性的均衡。
• 藝術史、建築、人種學…等等學科,再也不針對單一的紀念性文物,而從單純的單獨對象研究,變成是一種背景的、關係的(contextual)研究。
• 專家們認為有偏多的不平衡的現象,這個不平衡的現象,最主要偏重在建築的、歐洲的、基督世界的…等等遺產,而少有考古的、技術的、文化性的、或是精神性的遺產。如非洲、大洋洲所具有的現象,例如:土地使用的形式、空間的形式、交易路線以及其形式,還有思想、建築、考古、技術等有異於其他的區域,對於這個相異的文化形式的認定與保護,卻是嚴重地失衡。
會議之後,面對過去世界遺產名單中的認定標準做了調整,認為不應侷限於簡化的建築史,而且「傑作」這個用字也應該避免使用。對於文物對象的選定,也傾向愈來愈少有純粹的美學上的特質者,反而傾向於歷史性的、人類學的,更偏重於經濟、社會、文化及象徵的多重意義。會議的專家並認為應該多進行人類文化多樣性(human cultural diversity)的蒐集以及呈現,尤其是「活生生的文化」(living culture)。
在一九九四年的會議之後,針對考古、傳統技藝或知識、技術性的、宗教的或精神性的人類建造物、文化景觀,或是農業及商業路線等項目有了更為寬廣的認定,進而重視無形文化資產的價值認定,而對於真實性(authenticity)的定義與概念也持續地更新。一九九四年後,奈良會議中也加入了精神、以及感受等抽象的價值,複合式遺產的觀念,也是在一九九四年之後提出。到了二○○○年之後,更加強了文化景觀、土木工程以及工業遺產的不同形式的文化遺產價值認定,世界遺產名單的保護對象認定,也因之有更新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