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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獎項規定 第一條目標 1.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03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是為肯定個人、組織或公司於保存與修復五十年以上的私人建築物或建築群的成就而設。例如房屋、商業建築、文教建築、宗教建築、工業建築、花園和橋樑皆符合申請資格。主體超過五十年以上的歷史城鎮、都市街區、聚落等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專案計劃,也符合申請資格。 第二條頒發獎項 2.1 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常年設置,每年頒發。 2.2 獎項包含 a.“傑出獎”(Award of Excellence)一名,獲頒獎牌一座 b.“卓越獎”(Award of Distinction)兩名,各獲頒獎牌一座 c.“優異獎”(Award of Merit)五名,各獲頒獎牌一座 d.“表揚獎”(Honorable Mention)數名,各獲頒獎牌一座 2.3 獎項的形式將會不定時調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行訂定 2.4 獎項將以參賽的專案名稱頒發 第三條資格 3.1 參賽建築需由土地登記人及建物所有人、承租人或保存顧問、建築師或設計師,或全程參與保存修復過程的相關人士提出。 3.2 由政府提供資金或全面主導的參賽專案不符資格 第四條評選方式 4.1 得獎者須由內部討論提名選出 第五條評選會議 5.1 評選會議成員包含 a.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代表一名 b.亞太地區知名的國際保存專家六至八位 5.2 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的小組成員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的顧問指定。 第六條獎項標準 6.1 得獎者需在以下各點表現傑出: a.體認保存修復對建築或建築群之文化、社會、歷史的重要意義。 b.詮釋社會、歷史及建築的重要意義。 c.運用適當的建築及工匠技術 d.使用適當的材料 e.其過程和成果對周遭環境及當地社區文化和歷史傳承有貢獻。 f.專案計畫對周遭環境及社區的影響 6.2 同時也必須考量以下因素 g.新增元素或創新技術是否尊重建築和建築群的特色及既有的空間特質。 h.計劃案採用的方法在技術上的一致性、複雜度和精準度。 i.計劃案是否有永續經營的可能性以及可供未來使用及維修。 第七條參賽條件 7.1 保存或修復的建築或建築群必須超過五十年以上。建築物必須為私人所擁有或承租。修復必須出自個人自發性或政府與民間合作。保存或修復工作必須在過去十年內或獎項宣布前完成。(例如2002年的參賽專案必須在1992年十月以後,2002年十月前完成)此項專案的建築物必須有人居住或至少使用一年以上。 7.2 參賽專案須在2003年三月前提出申請 7.3 參賽專案所提出的申請應註明同意UNESCO出版成功專案之所有資料和細節,包含法律文件,且不可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7.4 獎牌和獎狀上的文字以參賽表格上的資料為準 7.5 申請者或公司必須負責參賽文件的遞送。參賽文件不會退回。 7.6 同一個人或團體可提出一項或多項參賽專案。 第八條公佈和頒獎 8.1 得獎者將於2003年九月公佈。得獎專案將會以密件通知申請者。若在公布前未經授權透露消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8.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的獎狀和獎牌上將列得獎的專案名稱、建築師/設計師、房屋所有權人和承建商的名字。完成該專案的主要顧問也會列名。一個得獎專案只有一個獎牌。如另需獎牌,可付費訂製。 第九條需提出的參賽文件 9.1 參賽表格 參賽時需檢附正式表格和以下資料 9.2 圖面 •必備文件:整修前和整修後的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剖面圖。所有的變更和新增必須用顏色清楚標示。 •非必要性文件:立面圖 •所有圖面必須縮小至A4尺寸 9.3 照片 •至少15 張5” x 7”的高解度彩色照片。 •至少6組修復前和修復後的照片,包含內部和外觀以及建築物的整體外觀。 •照片必須附註說明修復案在維護時所使用的材料和技術。 •所有照片必須標示清楚,照片的位置必須在平面圖上標出。 9.4 專案說明(使用英文) 以六至八頁A4大小的報告詳述以下各點 •專案的大綱(最多兩段) •地圖-標示專案的建築在國內、市內以及鄰近地區的位置 •專案的目標(業主簡報) •該建築狀況和歷史背景 •整修保存的計劃和時間表 •專案的面積(平方米)和花費(以美金為單位) •整修的方法 •適當的建築與工匠技術和材料之使用 •保存/整修考量的要點和解決對策 •建築物的變更處(整修的地方和新增之處)與新舊之關係 •如果整修牽涉到變更原先的使用方式,解釋變更的理由 •學習經驗 •目前的使用狀況 •文化資產的維護狀況 •財務支援的調度與專案的管理架構 •若為政府與民間合作專案,詳述各方的貢獻 •專案的永續經營(未來的使用和維修) •主要管理者與社區參與 •專案對周遭環境和社區的貢獻 •專案的重要性 •補充敘述專案如何達到第六條款的九個標準 所有專案要點必須詳細紀錄整理成文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公室備有標準範本,也可從網路下載。儘可能以電子檔(例如磁碟片或光碟片)和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9.5 居住者或使用者的意見 居住者或使用者對修復後的建築物之使用功能評價以及對社區歷史傳承的貢獻之觀感須在參賽時附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顧問辦公室(UNESCO RACAP office)備有此意見表格(此為非必要性文件),也可從獎勵計劃的網站上下載。 9.6 所有權人同意 參賽前必須取得建物或資產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函。同意函必須用所有權人的書信表頭或「所有權人同意表格」。 9.7 補充資料 幻燈片、光碟片、錄影帶和文章皆可接受並視為補充資料。 來源:UNESCO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