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 首頁 * 網站導覽 *
今日瀏覽人次:1042 累計瀏覽人次:4810002 / 星期三 2024/4/17
世界遺產趨勢
臺灣潛力點
非物質遺產
世遺18
檔案下載
案例計畫
公約條款
文化資產法規
國際組織
瀕危遺產
調查研究
其他
目前瀏覽:非物質文化遺產 回列表 上一則 下一則
  • 針對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之無形文化遺產保存工作所訂立的國際公約籌備歷史全貌 (作者: 愛川紀子/ 譯者:林雅倫/ 校稿人:王維周)

    愛川紀子女士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無形文化遺產部主任,自無形文化遺產於一九九二年創制以來,她監督著整個計劃的運作。同時,針對無形文化遺產的保存,她也參與了國際公約的制訂過程。目前,她擔任文化部副部長的顧問及國際學術單位之文化研究教授。

    經過冗長繁複的作業程序,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終於在二○○三年通過無形文化遺產保存國際公約。第一份由組織制定的內容始於一九七一年,旨在訂立與無形文化遺產相關的國際協定。在長期艱辛的討論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八九年制定了第一份國際規範性工具機制:傳統民俗文化保存建議文。十年後,名為「一九八九年建議文世界評估」的國際會議修訂了以此工具機制為基礎的概念,並在會員國中審查其運作成效。此會議最終獲得兩個結論,此工具機制應予以大量修訂,或者應制立一份符合當代世界情勢的新工具機制。根據此國際會議的建議文,許多國家希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能訂立一套程序,以便制定與無形文化遺產相關的國際法律新規範。在專家會議及大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行政委員會會議期間,隨之而來的協商引發了激烈與熱烈的論戰。然而,在協商的過程中,令人安慰的是,因著對目前困境的深入理解使得許多的阻礙得以克服。

    此文章主要闡明研究無形文化遺產引起國際法律訴訟的不同因素;同時審視無形文化遺產保存觀念的發展和重新劃定不同協商的階段,這些協商結果納入了二○○三年的公約內文中。

    第一套範型性工具機制的設立

    在一九七○和一九八○年間,為了設立國際工具機制以保護傳統民俗而出現了兩個企圖,但並沒有成功。這兩個企圖致力於發展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指施。

    玻利維亞在一九七三年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請求增設著作權國際公約議定書,以便保護民俗技藝及各國的文化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一份在一九七一年草擬的文件,署名為「針對保護傳統民俗,制定國際工具機制之可能性」(Possibilité d’élaborer un instrument international pour la protection du folklore),但和著作權相關的傳統民俗國際保護法卻沒有實行。

    在第二十一期大會會議期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統籌設制傳統民俗保護法之國際調節的相關研究。在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一起制定了【反對非法使用及其他具損害力行為以保護傳統民俗形式之國際法典範條文】(Dispositions types de législations nationales sur la protection des expressions du folklore contre leur exploitation illicite et autres actions dommageables),並在一九八四年根據這些條文試圖發展出一套國際工具機制。但這個構想還不夠成熟。儘管如此,這些沒有成果的經驗卻沒有使致力建立國際規範工具機制的政府放棄。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間,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腳步,後續的研究仍受到重視。在先前幾年間,中心議題還是圍繞在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直到一九八二年,正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第一次政府專家會議,「傳統民俗」的界定得以確立,傳統民俗不只侷限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更進一步成為普遍的用法。198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第二次政府專家會議,這個會議大量賦予不利於文化遺產產權的廣泛用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八五年的會議中,提出一項建議,國際規範的工具機制,與其說是公約,不如說是一份建議文。因此,在一九八九年,大會一致通用「傳統民俗文化保存之建議文」。

    新工具機制的設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九二年創設了「無形文化遺產」之新規劃。這將提供發展新概念的可能性。
    方案建立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揮關於中心概念和方法學的科學研究,這些研究應用於近二十年間的相關活動中。

    為這份規劃訂立新方向的專家會議中,這份研究的成果得以呈現。「規劃的目標應該是促進人們對無形文化遺產的重視與尊重,及需要對無形文化遺產進行保存與轉換的認知,另外,其目標也是讓人們了解實行者與社區社群(communautés)所處的關鍵角色。首要之務應優先考量到振興與傳承。在保存各式無形文化遺產前,首先應建立一個『瀕臨消失』的準則,篩選後由其活動參與者/創作者/實務工作者和社區社群來進行。另外,許多必須注意的地方要強調出來,如無需確定會永久發展的遺產、無需脫離其背景、留意會危及殘存遺產的問題、附入城市區混雜的文化、使用兩方有形與無形文化遺產之方法論。」

    一九九三年,這個規劃由另一個署名為「活生生的人類寶藏」方案所穩固。這個方案鼓勵會員國使用一套體制,此體制授與具重振無形文化遺產特殊藝術才能的人一份官方證明,以便增強其個人動機和確認其知識的傳承。這份規劃(「活生生的人類寶藏」世界名單的建立),最終的目的是清楚見證世界上對此項資產之藝術家暨創作者成就認可的渴望。

    同年,無形文化遺產的規劃透過特殊形式由儲蓄基金(Fonds en dépôt)確立,以便進行由日本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對世界文化遺產的維護。為了此計劃的發展,年度財務贊助也己經確立。

    另一個致力於無形文化遺產定義確認重要的因素,是採用聯合國一九九二年制定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特別是第八條款,此條款涉及重視與維護當地團體傳統習俗及知識的重要性。爾後,由聯合國設立的「當地原住民國際十年」發展出許多深具意義的結果,有助於當地人民無形文化遺產的保存。針對當地人民權益所做的聯合國宣言方案,此方案制定於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同時強調關於人民及其無形財之文化權益的重要性。

    在會員國中,同時採用的傳統民俗文化保存之建議文不具決定性的影響。毫無疑問的,建議文是一條缺乏強制力的法律。同時,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工具機制沒考量到任何特殊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委託書,也不再規定應該如何運作。另一方面,其缺失源於因兩造不同看法的衝突而產生的取捨兩難。

    在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九年間,在捷克共和國取得創制權後,建議文內的國際評估經由調查表的行式進行,另外,七個地區及次地區會議組織的形成,以便審查這份研究的成果。

    一九九九年,一份署名「一九八九年傳統民俗文化保存建議文世界評估:許多國際與會者與合作者」的國際會議,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華盛頓史密斯梭尼安(Smithsonian)機構共同組成,以便研究調查表的回覆、七個地區會議的討論成果及當代環境下建議文內容的適切性。在會議期間,史密斯梭尼安機構的專家群會針對建議文內容做一份詳盡的分析。在此次會議中,提出其中一項重點,即在存檔文件中和傳統文物或製造者中,建議文都占了太大的重要性。社區社群裡產業的實務工作者活性參與的認定對於文化形式的維護與傳承是確保無形文化遺產保存的主要要件。保護的措施必須以社區社群為中心,其動機是期望能使社群更加的穩固。最後,會議在其實施計劃中,主張會員國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中交付一決議案,內容為請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著手進行研究關於保存民俗傳統文化的新規範工具機制。

    人類無形及口述遺產傑作宣言下(無形文化項目宣言)

    La proclamation des chef-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eriel de l’humanite

    在世界化的背景下,文化標準化己出現,如在保存多樣性文化方面有許多的困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員國愈來愈深具信心的認為,無形文化遺產是多樣文化維護和定位的主要旨標,而其保存工作更是迫在眉睫。一九九七年,「無形文化遺產」的規劃建立了優先保存文化的領域,而一個新的方案署名為「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傑作宣言」(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由此設立。這個方案基本上以兩年為一個討論會期,使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得以授予許多民俗傳統文化的形式和許多文化空間的類型,其標題即為「人類無形及口述遺產傑作」。構想這個規劃就像是填補「世界遺產」概念的空乏,因為「世界遺產」只涉及到有形和自然的文化遺產。這個新規劃引發了多方面的論戰,不僅是在觀念方面,如「口述及無形遺產」的界定、文化項目的概念和選擇文化的準則;也包含實用方面的論戰,如運用行式、資金、人員、後續作業的問題。總之,最後決定援用一九八九年建議文的定義,在這個定義裡,人類學「文化空間」的概定予以加註。十九個文化項目在二○○一年公佈,在二○○三年即具廿八個文化項目。這個方案同時完成了公約籌備工作,透過這些概念的或實用性的觀點,取得的經驗對公約的制定有著極大的効用。「這個宣言是審視這些概念和問題疑旨(problématique)可行性的方法,我們期望能在範型領域中提出其問題疑旨,並面對交錯複雜的情境下事實。」。

    同時,在這些規劃裡,當許多不同的國際論壇出現時,重新確認遺產概念的需求愈來愈強烈。「在國際會議和實行中,遺產的概念一直以來都被定義為有形的。」當地人民所擁有的遺產概念,在自然、有形、無形文化遺產間並無太大的差別,此遺產概念大量的涉及到「遺產」觀念的修訂。一九九八年,政部間針對文化政策發展的會議,向會員國極力主張「重新修正遺產的傳統定義,現今這個定義應包含不同的元素,自然和文化、有形與無形、傳承或創新。」

    世界遺產委員會同樣重新考量「遺產」的概念。在委員會眾多會議過程中,提出均衡「代表性」的問題。在文化、自然遺址間及遺址類別和地理分界間的均衡,出現了問題。「在實施世界遺產公約前的方針」是循序漸進地修正,為了在自然及文化遺產間納入無形的觀點。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自一九八五年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在無形文化遺產的領域上就不再有共同的合作。一九九七年,這二個組織為了保護傳統民俗,重新合作發展出一套國際規範工具機制,並組織一個「保護傳統民俗之世界論壇」,在這期間,發表一份宣言,即著作權的條例不適用於傳統民俗的保護規章,因此,有必要準備一套針對保護傳統民俗的國際新合約。於此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於一九九九年共同組織了一些地區會議。二○○○年,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會員大會成立了一個智慧財產權的跨政府委員會,智慧財產權涉及到遺傳來源、傳統知識和傳統民俗,然而這個委員會的創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沒有參與其中。

    國際公約

    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而言,一份公約其準備過程第一步就是得到大會的授權,因為是大會才有授權委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進行可行性的研究案。前述華盛頓會議後不久,決議案便送交第卅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大會。決議通過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便進行「針對無形文化遺產保存的新的規範工具可能必要之程序初步研究」。研究結果認定此一範型性工具為必要的。「為了將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收入一九七二年公約,在公約之外再擬定一個議定書的辦法是困難的,因為如此一來公約內文最重要的部分必須被修改,尤其是文化資產的定義.....。國際上目前存在關於文化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性工具對這種文化遺產的保存並不適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擬定一種新的範型性工具將向保護制度的設立邁向一大歩。」

    關於此工具涵蓋的範圍,研究建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不要重覆在相同領域中的其他國際性組織已提出的想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授權賦予此國際性工具得以超越文化性的思考而變得較為普及性的接觸,而不只是僅將其保護限定在觸犯到智慧財產或傳統知識的所有權人其經濟權時的措施。對於此國際性工具,希望藉著避免同時運用一種過份普遍廣泛的思考和以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思考,不要再度犯下一九八九年建議文中令人遺憾的經驗。

    定義、專業辭彙、以及目標為此國際範型性工具在擬定前仍待解決的三項要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導一個充滿企圖心的、有關無形文化遺產專業辭彙的定義的研究計畫,這些專業辭彙也常被其他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使用。

    為了檢視此研究案的結果,一個專家團體在杜林(Turin)開會,他們並發展出了無形文化遺產的定義以及未來此範型性工具的目標。其定義,與華盛頓會議和一九九三年第一次專家會議的建議文一致,擬訂了公約之初步概念性的架構。

    執委會第一百六十一屆會期檢視了一份二○○一年五月涵蓋上述初步研究概要的報告並配合著杜林圓桌會議會議報告,為了讓此範型性工具擬訂的準備工作能持續進行,在冗長磋商後決議將此問題將挪於二○○一年十月大會上討論。

    在大會第卅一屆會期中,此範型性工具和其制定的時間表才被敲定。絕大部分的代表都表達了為無形文化遺產訂定一國際範型性工具的急迫需求,為一九七二年公約續約。然而,有些代表提醒清楚釐清無形文化遺產概念之必要。我們也堅持避免與其他組織的工作不連續,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經過波濤洶湧的討論後,會員大會最後終於決定此工具應為一部國際公約,而理事長應於卅二屆大會呈報國際公約之初步草案。

    此存在於會員國之間的分歧於整個公約談判的程序中可見,其中大部分偏好採用一國際公約;但其中少部分千方百計拖延程序。

    在同一個會員國大會中(二○○一年十一月)所通過的其他兩項範型性工具(【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國際公約】以及【文化多樣性普世宣言】)對未來公約的談判上有某種程度的影響也是非常有趣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國際公約】談判程序困難重重,且導致了會員國之間的嫌隙且對無形文化遺產的公約之談判投下了陰影,反觀【文化多樣性普世宣言】的一致通過則產生正面影響,因為其對所有不同形式文化資產保存重要的認知。宣言同樣認識到文化的多樣性也與生物多樣性一樣必要,並且它組成了人類共同的資產。二○○一年一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里約熱內盧召開了一個文化及法律專家會議,以訂定這一部公約未來應包括的優先順序之領域。專家們在穆罕默德‧貝札衛(Mohammed Bedjaoui)法官的領導下,表示贊成一個文化保存的行動彈性概念。在國家的層次上每一個國家應決定其優先領域,在國際層次上公約應該借鏡【傑作宣言】(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計畫的經驗,目的為推動大眾對文化資產的意識,依照內部與外部的標準來選取。

    在三月份,理事長為了制定此公約初步草案之工作計畫,召集了由貝札衛法官所領導的一小群專家所組成的工作小組會議。為了考量常會上大多數會員國贊同的決議文的一致性,專家們決定一九七二年的公約應被列為參考範本。此外並將「名單」的操作系統視為最主要元素。二○○二年第一百六十四會期上,一份公約制訂的準備工作報告送交執委會,並引發了熱烈的辯論。最具爭議性的地方為以下三項:定義的問題;將一九七二年公約奉為參考範本的決定;未來行動的時間表等。執委會最後決定談判磋商應在政府技術官僚會議時舉行並且考慮採取理事長的意圖,亦即於二○○五年的常會中交付最終的公約計畫。

    二○○二年六月會議中出現了針對專業辭彙上的辯論。負責草擬公約的專家團隊在六月二度集會,進一步釐清定義與機構運作機制的相關問題。此團隊草擬了【無形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的初步條文。

    九月,文化部長圓桌會議在伊斯坦堡舉行,參與的共有七十四個國家的部長。他們確認無形文化遺產的重要以及保存的急迫性。對於保存此文化資產的國際公約的制訂,他們亦表達了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行動的政治意願。伊斯坦堡宣言成了針對公約進行談判的程序中最重要的參考文件。

    各國政府間的專家會議第一屆會期也同樣在二○○二年九月舉行。概念性和普遍性的討論著重在前言和定義,但是部分在整體架構實務操作的面向也被論及,例如登錄名單、資金問題或是委員會執行問題。某些代表擔心無形文化遺產的登錄名單會造成不同無形文化遺產表現上的過份人為地階級劃分。一九七二年的公約與其作為一個參考範本,更應被視為一靈感的來源,尤其考慮到無形文化遺產的特別性時。

    此各國政府會議的第二會期在二○○三年二月舉行。其檢視了五十六個會員國對公約初步草案的評語,且著手開始擬訂初步草案。辯論經歷了六天,但進度有限。此會期面臨全新的發展背景,因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同時收到許多國家針對擬訂【文化多樣性國際公約】的正式請求。

    二○○三年四月,由十八位政府級的專家所組成的小組進行會議,主要為公約初步草案條文的擬訂,幾乎全部的條文均達到委員的共識下產生 (公約廿六款草案條文)。

    第三次各國政府會議會期於六月舉行。其檢視了在上屆全體會議第二會期(二月)時通過的、以及四月在會期期間專家會議所擬訂的公約初步草案,會議目的是為了要敲定公約草案的最終條文。雖然針對財務問題和具代表性登錄名單有過激烈討論,所有條文在大幅簡化後,獲得了多數會員的普遍支持。草案內文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如下﹕彈性法則、活動參與者/實務操作者/社區社群的主要角色、會員大會下屬的委員會、一條將已宣示的【傑作】納入的過渡條款,以及第三款為避免中斷的現象,制訂出的與其他工具機制之關係。無形文化遺產範例名單提案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被要求出版操作手冊(包含範例名單),為了協調工作方法和幫助會員國建立財產清單。在公約初步草案條文完成階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受到許多各區域聯合國家之部長的鼓勵。

    在二○○三年九月秘書長對執委會工作進度委員會作報告及交付公約初步草案。執委會沒有修改便批准由四十四會員國的決議案,提議在下一次大會時視此初步草案為一公約草案,且將它視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來通過。有趣的是大部分表示贊同公約未來納入會期的會員國表達了他們支持關於【文化多樣性公約】的制定。

    幾個禮拜後,大會無修改條文、一致決議地通過了公約。如同秘書長所言,此次的通過「在我們對無形文化遺產的理解中形成了一個決定性的轉捩點。它也代表了一個重要道德立場的採取」。公約的成功被通過在很大程度上歸功秘書長於強力且不曾間斷的支持,後者「身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會長,我意識到世界遺產名單上的遺產點在南北地理分部上的不均衡,名單對北方國家更具代表性。事實上,這種不均衡反應了我們系統的不足之處,而此系統尤其特別重視有形遺產,忽視了無形遺產,因此排擠了許多對文化多樣性實現至為關鍵的文化元素,這些元素常屬於南方國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要實際上完成其保護文化多樣性的任務而不對兩種重要的組成要素賦予成比例的關注:那就是有形與無形文化遺產。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上任後,我便要求自己將這個問題當作組織內需優先處理的事項。因為這是一件緊急的事情。我們愈來愈認同無形文化的價值與遺產點之間形成一不可分割的世界遺產價值的總合」。然而,由於不依照其特質處理無形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公約在這方面有其不足之處。此一新公約應於未來幾年內制定完成。」

    結論

    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之創制終於彌補了關於遺產之規範性工具機制的不足。了解此工具機制制定的過程確實是一項令人驚異的經驗。

    自從一九九二年新計畫的創立以來,制定此一新公約的動機愈來愈強烈,而許多因素都對這樣的現象有所影響,這些因素系原住民之無形文化遺產的認可、一九八九年建議文的評估,【人類無形和口述文化傑作宣言】的創設、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新的之創制權平行的「遺產」概念之擴大。

    作為二○○三年公約基礎的革新性的概念相對於一九八九年建議文有以下相當不同的地方:
    考慮到過程和操作多於成品
    a) 認可此財產為身分認同、創意、多樣性和社會和諧的來源
    b) 尊重奇特異姓,也就是說其演化和其持續的創意以及其與自然的互動
    c) 更加尊重這種遺產和其活動參與者
    d) 推廣促進活動參與者/實務操作者/社區社群的重要角色
    e) 代代之間傳承、教育及訓練為第一優先順序
    f) 認可無形文化遺產與有形文化遺產之間的互賴
    g) 遵守普遍都認可的人權原則。


    這些概念與一九九三年第一次專家會議、一九九九年華盛頓會議和二○○一年杜林圓桌會議中所形成的概念一致。然而,對此遺產、藝術家/表演者表示尊重的概念才是最重要的。此種尊重將在藝術家和表演者心中產生一種驕傲。此種驕傲乃對個人和社區保存他們無形文化遺產動機之最有力的因素。

    (MUSEUM INTERNATIONAL,n∘221-222, vol.56, n∘1-2, p. 137,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