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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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國際文化遺產遭受破壞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防止國際文化遺產遭受破壞
     
    1.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0次基本研討會於巴黎召開
    2.回述受摧毀的阿富汗巴米揚大佛對世界組織的影響
    3.對日漸增加的破壞國際性文化遺產事宜發表深切關注
    4.依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規定條款第一條(2)(c)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授權處理維護,增長及散播相關知識。其中包括確保維護及保護國家遺產書籍、藝術工作、和歷史及科學古蹟,並對需要國際保護的國家實施建言。
    5.回述所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保虎文化遺產的條約、建議、宣言、及許可
    6.謹記文化遺產是象徵地方文化,個人及團體,和社會團結的一項重要因素。因此,任何對文化遺產的惡性破壞都將視為違反人類尊嚴及權力的行為
    7.再次強調 1954海牙條約序文中對關於如何在武裝爭議事件中保護文化資產事宜的一項基本規定中指出破壞任何人的文化資產也就是破壞人造文化遺產,因為所有人都對文化世界盡了無數心血
    8.回述1899年及1907年海牙條約中關於在武裝爭議中如何保護文化遺產的規定,特別是條款第27條,1907年第四次海牙條約規定,以及其他之後的協定
    9.注意慣用國際法律條約的發展,以及由相關法律案件證實的所有有關在平日及武裝爭議時如何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事宜
    10.也回述羅馬條規的國際犯罪法院條款第8(2)(b)(ix)8(2)(e)(iv) 如有必要亦可參考前南斯拉夫的國際犯罪法院條款第3(d)內有關破壞國際文化遺產事宜
    11.再次強調,任何此宣言及其他國際法定文件中為提到的文化遺產事宜,將繼續由國際法律條約、人權法、及公共意識條令管理

    接受並莊嚴宣佈此宣言
    I- 認可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國際組織認可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並再次強調其打擊任何形式的國際性破壞的義務,使該文化遺產得以延至後代

    II-範圍
    1. 此宣言指出國際性文化遺產的破壞包含與自然遺址相關的文化遺產
    2. 此宣言的目的在於協議維護文化遺產的原狀,宣言中國際性破壞指的是任何對全部或部份文化遺產的破壞。包含構成違反國際法則的行為或違反人權法和公共意識指令的不合理犯罪。後述事宜未受慣用國際法律條約管理。

    III- 國際間破壞文化遺產的應對措施
    1. 不論該文化遺產位置在哪,各國均應採取適當手段來預防、避免、停止及打壓所有破壞國際文化遺產的行為
    2. 各國都應於經濟許可條件下採取適當法律、行政、教育及科技方法來保護文化遺產。並以發展成國內及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標準為原則,定期做修正。
    3. 各國應以所有方式盡力確保社會對文化遺產的尊重。特別在教育上、危機意識上,以及資料預定計畫上
    4. 各國應當:
    (a)
    前提為如果所述條約尚未制定完成的話,參與1954年海牙條約對平時及武裝爭議時保護文化資產事宜,以及1954年、1999年條約草案和其他草案III和日內瓦協定-四;
    (b) 促使完成與採納高標準的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定條約
    (c) 促使統一申請現有及未來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定文件。

    IV- 平日活動中的保護文化遺產
    在平日活動時各國應採所有適當手段來保護文化遺產並遵照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條約,1956年國際考古學開鑿條例之建言,1968年公家或私人文化財產危害保護之建言,1972年國家保護文化及自然遺產之建言,與1976年保護及同期處理歷史文物之建言的規定及宗旨。

    V- 武裝爭議時及駐軍時的文化遺產保護
    不論所扮演的是國際性或非國際性的角色,當涉及武裝鬥爭時,包含駐軍時,各國應參考慣用國際法律、國際協議規定與宗旨、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敵對期間保護文化遺產之建言,採所有適當手段來保護文化遺產。

    VI- 國家責任
    任何刻意破壞或不採取行動來禁止預防、停止、和懲罰蓄意破化人類重要文化遺產的國家,不論是否有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名單上或其他國際組織上,都將依照國際法對該危害負全部責任。

    VII- 個人犯罪責任
    各國都應依照國際法採取所有適當手段來制定相關單位並提供有效的犯罪約束來抵制那些其本身或教唆他人破壞人類重要文化遺產的人,不論是否有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名單上或其他國際組織上。

    VIII- 對於保護文化遺產的合作
    1. 各國應相互合作並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力保護文化遺產受國際性破壞。該合作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事宜:
    (i) 關於承擔刻意破壞文化遺產風險的條規及交換資料。(ii) 商討實質上或迫切的破壞文化遺產事宜。(iii) 如有國家要求,應考量協助該國家促進教育預定計畫,提高危機意識,及建造空間來防止與抵制任何刻意破壞文化遺產事宜。(iv) 如有相關國家要求,應提供司法及行政協助來抵制所有刻意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2. 為了更了解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議各國依照國際法,採取所有適當手段與其他國家相互合作,制定相關司法單位並提供有效犯罪約束來抵制那些其本身或教唆他人做上述行為(VII-個人犯罪責任)的人,以及在該文化遺產地所查獲之人,不論他所屬國籍和該事件發生地點。

    IX- 人類權益及人道主義法
    在實施此宣言時,各國均認同尊重國際規則的需要,包含多數暴力犯罪的人權以及國際人權法。特指當該刻意破壞文化遺產與所述暴力相關時。

    X- 公共意識
    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措施,組織提高公共意識的活動,盡可能以團體及其他單位為目標,將此宣言傳播給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