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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布拉憲章 1999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布拉憲章 1999
    The Burra Charter l999


    傅朝卿 翻譯‧導讀

    體認1964年 威尼斯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及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1978年莫斯科第五屆會員大會決議,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澳大利亞國家委員會在1979年8月19日於南澳大利亞布拉通過採行《布拉憲章》,並且在1982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及1999年日月26日分別加以修訂。
    《布拉憲章》提供了具有文化重大意義(文化遺產地方),在維護與經營管理上的指引,並且根基於澳大利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成員之知識與經驗。維護是具有文化重大意義地方經營管理的一部份,並且是一項持續進行的責任。

    憲章為誰而制訂?
    此憲章制訂了一項對於具有文化重大意義地方諮詢、決策或者是工作者實務的標準,其包括了所有權人、經營管理者與保管人。

    憲章之使用
    憲章要被視為一個整體。許多條文是彼此相關。維護原則部份的條文於維護過程與維護實務兩部份,經常地被進一步發展。標題是為了方便閱訂而增加,並不是憲章的一部份。此憲章自成體系,但其於利用與應用方面之特點在下列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澳大利亞國家委員會之文件中更進一步的加以解釋:
    布拉憲章指導方針:文化重大意義
    布拉憲章指導方針:維護政策
    布拉憲章指導方針:研究與報告執行程序
    維護重大意義地方之共存倫理規範

    此憲章是為何地方而制訂?
    此憲章可以應用於所有型態之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包括有文化價值之自然、原住民與歷史場所。其他組織之標準也可能是有關的,其包括了澳大利亞自然遺產憲章以及原住民與托瑞斯海峽島住民文化遺產地方保護經營管理與利用指導方針草案。

    為何要維護?
    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豐富了人們的生活,經常對於社區與景觀,以及對於過去和生活經驗,提供更深切而啟發之關係。它們是歷史記錄,其作為澳大利亞自明性與經驗約有形表現是重要的。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反映了我們社區之多樣性,告訴我們之身世及形塑我們與澳大利亞景觀之過去。它們是無可取代而且珍貴的。這些具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必須為了現在與末來世代而加以維護。
    布拉憲章提倡一種對於改變,小心謹慎的步趨,盡其可能地照顧這些地方並且使之可以利用,但也對其作最少之改變以使文化重大意義可以維持。

    定義
    第一條
    為了此憲章之目的:
    一之一、
    地方意指場所、地區、土地、景觀、建築物或其它作品、建築群或其它作品,同時可能包括構成元素、內容、空間與景緻。
    註:地方之概念應該是被更廣泛的詮釋。在第一條之一所描述之元素可能包括紀念物、樹木、花園、公園、歷史事件發生地、都市地區、城鎮、工業地方、考古遺址與精神及宗教地方。

    一之二、
    文化重大意義意指對於過去、現在與末來世代之美學、歷史、科學、社會或精神之價值。
    註:文化重大意義是具體化於地方本身、它的組構、場合、利用、相關事物、意涵、記錄、相關地方與相關物件。地方對於不同的個人或團體可能擁有不同範圍之價值。文化重大意義一詞是與遺產重大意義與文化遺產價值同義。文化重大意義可能會因為地方歷史的繼續發展而改變。對於文化重大意義之了解可能因為新資訊而改變。

    一之三、
    組構物意指地方所有物質材料,包括元素、器具、內容與物件。
    註:組構物包括建築室內與表面殘留物以及挖掘物。組構物可以定義空間同時可能是地方重大意義重要的元素。

    一之四、
    維護意指所有檢視一個地方以維持其文化重大意義的過程。

    一之五、
    保養意指對於一個地方之組構物與場合持續性的保護性照料,因此是與修繕有所區別。修繕牽涉到修復與重建。
    註:其差別,若以屋頂天溝為例:保養就是經常性的檢視與清掃天溝;修理牽涉到修復,就是將掉落的天溝回復;修繕牽涉到重建,就是置換損毀的天溝。

    一之六、
    保存意指維持一個地方之組構物於現存狀況同時延緩繼續惡化。
    註:所有地方與其組成元素以不同速度歷時改變此事已獲認知。

    一之七、
    修復意指將一個地方之現存組構物,藉由移除添加物或者藉由它重組既存的組成元素,在沒有引入新材料下,回復到一個已知之更早情況。

    一之八、
    重建意指將一個地方回復到一個已知更早的情況,並且藉由將新材料引入既有構成而與修復有所區別。
    註:新的材料可能包括有從其它地方搶救之再利用材料。此舉不應該損及任何地方文化重大意義。

    一之九、
    調適意指將一個地方整修以適合既有用途或一種提議的用途。

    一之十、
    利用意指一個地方之機能,與在此地方可能會發生的活動與執業。

    一之十一、
    相容的利用意指一種尊重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之利用。這種利用對文化重大意義沒有牽涉到或牽涉到最少衝擊。

    一之十二、
    場域意指一個地方周圍之地區,可能包括有視覺匯集。

    一之十三、
    相關地方意指對於另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有所貢獻之地方。

    一之十四、
    相關物件意指對於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有所貢獻之物件,但其並不位於該地方。

    一之十五、
    關聯性意指人民與一個地方特殊之關係。
    註:關聯性可能包括社會或精神價值及對於一個地方之文化責任。

    一之十六、
    意義意指一個地方指涉、闡明、引發或表現之事。
    註:意義通常與如象徵品質與記憶等無形特點相關。

    一之十七、
    詮釋意指表現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之所有方式。
    註:詮釋可能是結合對於組構物之處理(如保養、修復、重建)、地方之利用與活動以及使用介紹性的解釋材料。

    維護原則
    第二條、維護與經營管理
    二之一、
    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應該被維護。

    二之二、
    維護的目標乃是要維持一處地方的文化重大意義。

    二之三、
    維護是文化重大意義地方良好經營管理整體之一項必要的部份。

    二之四、
    文化重大意義地方應該被監護,並且不可置之於危險或棄之於一個易受傷害之狀態。

    第三條、謹慎的步趨
    三之一、
    維護是根基於對於既有組構物、利用、關聯與意義之尊重,需要一個必要時得以改變,但改變愈少愈好之謹慎步趨。
    註:一個地方增建、改建與早期對於組構物之處理與利用都是歷史的證物,它們可能為文化重大意義之一部份。維護應該對其了解有所援助而不是妨礙。

    三之二、
    一個地方之改變不可以扭曲其所提供的物質的或其它證據,也不可以根基於臆測。

    第四條、知識、技能與技術
    四之一、
    維護應該利用可能會對地方研究與照顧有所貢獻之所有知識、技能與訓練。

    四之二、
    傳統技術與材料在維護重大意義組構物時應優先考慮。在一些情況下,現代技術與材料如果提供實質的維護益處時,亦可能是適切的。
    註:使用現代材料與技術必須由強而有力之科學證據或實際的實驗來加以支持。

    第五條、價值
    五之一、
    一個地方之維護應該查明並考量所有面向的文化及自然重大意義,不會只顧強調任何一種價值而犧牲其它價值。
    註:具有自然重大意義地方之維護在澳大利亞自然遺產憲章中加以解釋。此憲章定義自然重大意義為意指因為它們存在之價值,或者為了現在或未來世代,在其科學、社會、美學與生活支持生態系統之價值來看,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之重要以及地質多樣性之重要性。

    五之二、
    文化重大意義之相對程度可能導致一個地方不同之維護行動。
    註:一項謹慎之步趨是需要的,因為對文化重大意義之了解可能會改變,此條不應該被利用作為不保留文化重大意義行動之評斷。

    第六條、布拉憲章程序
    六之一、
    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與其它影響未來之課題最好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經由一系列蒐集與分析資訊來了解。首先要了解文化重大意義,其次是發展政策,最後是依政策之經營管理。
    註:布拉憲章之程序或其接續之調查決定與行動,是闡明於所附之流程表中。

    六之二、
    經營管理一個地方之政策必須根基於對其文化重大意義之了解。

    六之三、
    政策發展應該也包括其他會影響一個地方未來之因素,如所有權人之需求、資源、外在限制與其實質條件。

    第七條、利用
    七之一、
    當一個地方的利用具有文化重大意義時,其應加以保留。

    七之二、
    一個地方應該有共容性之利用。
    註:政策底該表明一種利用或多種利用之組合或利用之限制,以保留地方之文化重大意義。一個地方之新利用應該牽涉到最少之改變,對重大意義組構物及利用,應該尊重關聯性與意義,並且在適切時,應該提供對於有助益地方重大意義之持續執業。

    第八條、場域
    維護要求保留對於地方文化重大意義有所貢獻之一種適切的視覺場域與其他之關係。對於場域或其他關係有不利影響之新建、拆除、介入或其它之改變,並不適切。
    註:視覺場域特質可能包括利用、擇址、體積、形式、比例、特色、色彩、質感與材料。其它關係如歷史關聯可能對於地方詮釋、與經驗有所貢獻。

    第九條、位置
    九之一、
    一個地方實質位置是其文化重大意義之一部份。地方一棟建築物、一件作品或其他構成元素,應保留於其歷史位置。移築基本上是不能接受的,除非這是確保其續存的唯一可行手段。

    九之二、
    地方之某些原設計就可移動或者是已經有移築的歷史的建築物、作品或構成元素,假如這些建築物、作品或構成元素與它們現在的位置沒有重大意義之關聯,移築可能是適切的。

    九之三、
    假如任何建築物、作品或其他構成元素被移動,其應被移至一個適切的位置,給予一個適切的利用。這種行動不該損及任何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之地方。

    第十條、內容
    對於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有助益之內容、器具和物件應該被保留於該地方,它們的移築是無法接受的,除非其是為確保它們安全與保存的唯一手段;為暫時性之處理與展覽;為文化原因;為健康與安全;或是為了保護該地方。當情況允許時,這些內容、器具和物件應被歸還到原來的地方,並且這在文化上是適切的。

    第十一條、相關地方與物件
    相關地方與物件對於文化重大意義之貢獻,應該被加以保留。

    第十二條、參與
    一個地方維護、詮釋與經營管理,應該提供地方特別與其有關聯與意義的人民 或是對於地方有社會、精神或其它文化責任人民參與之機會。

    第十三條、文化價值之共存
    文化價值之共存應該被認知、尊重與鼓勵,特別是它們相互衝突之處。
    註:在某些地方,衝突性文化價值可能命影響政策、發展與經營管理之決定。在此條文中,文化價值一詞是指對於一個文化團體重要的信仰,包括政治、宗教、精神與道德信仰,但不侷限於此,這此文化重大意義關聯價值更為廣義。

    維護過程
    第十四條、維護過程
    維護依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包括下列過程:保留或重新引介一種利用;關聯性與意義之保留;保養、保存、修復、重建、調適與詮釋;而且通常會結合不止一項這些過程。
    註: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任何行動就可獲致維護。

    第十五條、改變
    十五之一、
    為了保留文化重大意義,改變可能是必須的,但如果其會減損文化重大意義,則會令人不悅。一個地方改變之量應該受到地方文化重大意義與其適切的詮釋所指引。
    註:一旦改變被加以考量,必須探索一系列的可能性,以尋求文化重大意義減損最少的可能性。

    十五之二、
    減少文化重大意義的改變必須是可逆的,而且在情況許可持可以被回復。
    註:可逆性的改變必須被視為是暫時性的,非可逆的改變只能視為是最後之訴求,並且不可以妨礙將來之維護行動。

    十五之三、
    拆除一個地方具有重大意義組構物基本上是不能接受的。然而某些可能作為維護的一部份的小規模拆除是適切的。被移除的具有重大意義之組構物在情況允許時,應該被重新回置。
    十五之四、
    一個地方文化重大意義所有面向之貢獻應該被加以尊重。假如一個地方包括不同時期組構物、利用、關聯性、意義或是文化重大意義之不同面向,犧牲他者以強調和詮釋一個時期或面向,只有在被棄置、移除或拆除之物的文化重大意義是微不足道,而被強調或詮釋者具有更強之文化重大意義時才可以加以評斷。

    第十六條、保養
    保養對於維護而言是基本的,在組構物具有文化重大意義,並且在保留其文化重大意義時,保養是必須時應該被執行。

    第十七條、保存
    當現存組構物或其情況包含有文化重大意義,或證物不足,以致於無法允許執行其它的維護過程時,保存是適切的。
    註:保存是保護組構物而不混淆其構造與利用之證物。此過程在下列情況下經常必須被應用:
    ◎當組構物的證物具有如此重大意義並且不應核被改變;
    ◎當沒有執行足夠的調查可以允許依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採取決策。當其目的是實質保護組構物並且與第二十二條一致時,新作(如穩固)可以與保存相關來被執行。

    第十八條、修復與重建
    修復與重建應該彰顯一個地方在文化上重大意義之面向。

    第十九條、修復
    修復只有在組構物一個早期狀態有充份之證據時才是適切。
    第二十條、重建
    二十之一、
    重建只有在一個地方經由破壞或改變而致不完整,而且只有在有足夠的證據去重製一個早期狀態時才適切。只有非常稀少之案例,以重建作為一種維持地方文化重大意義之利用或實務一部份時,可能會是適切的。

    二十之二、
    重建在細觀或著經附加詮釋時,應是可以被辨識的。

    第二十一條、調適必須侷限於依第六條與第七條之決定,在地方的利用上是必須時。
    二十一之一、
    調適只有在其對於地方之文化重大意義有最少的衝擊時是可以被接受的。

    二十一之二、
    調適應該對於重大意義組構物牽涉最少的改變,只有在考量可能性後才實現。

    第二十二條、新作
    二十二之一、
    如地方增建之新作當其不會扭曲或混淆一個地方之文化重大意義,或是貶低其詮釋與欣賞時,可能可以被接受。
    註:新作可能是和諧的,假如擇址、體積、形式、比例、特色、色彩、質感與材料是類似於既存組構物,但應該避免模倣。

    二十二之二、
    新作應該很容易被辨識出來其為新作。

    第二十三條、維護性利用
    持續、修正或是恢復一項重大意義之利用可能是適切的,而且是優先採行的維護形式。
    註:追些可能要求重大意義組構物之改變但是它們應該被減至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