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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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裝爭議事件中保護文化財產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武裝爭議事件中保護文化財產
     
    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應注視到文化財產以於當前武裝爭議中因戰役方式發展的緣故逐漸遭受到嚴重的損壞,並且有越來越危險的傾向;認同所有對屬於任何人之文化財產的破壞也就是對所有人類文化財產的破壞。 因為所有人都盡心盡力為世界文化付出貢獻;考量保護文化財產對世界所有人的極重要性,以及該文化財產受到國際保護的重要性;依照1899年及1907年海牙條約和1935年四月15日華盛頓協定中相關保護武裝爭議中文化財產的規定;同意該保護事宜將不得生效,除非國家與國際間所有裁定是於和平時規劃完成;決心盡所有可能方式來保護文化財產;
     
    第一章: 基本保護條約
    條款1.文化財產的定義
    為了實施此條約,文化財產"的定義將必須不論發源或所有權,包含下列所述事項:
    (a) 所有對人類而言具有極為重要性的文化遺產,不論時可移動或不可遷徙的財產,如宗教或非宗教的建築物,藝術,或歷史古蹟;歷史界或藝術界關注的建築物全貌;藝術作品;藝術界,歷史界,或考古學界關注的真跡,書籍,和其他作品等;以及所有科學收藏品和重要書籍或文件的收藏,或上述財產之複製品;
    (b) 以保護或展示前文(a)所述之可移動文化財產為主要目的建築物,如博物館,大型圖書館,公文管理處,以及武裝爭議時用於保護前文(a)所述之可移動文化財產的避難所;
    (c) 包含多量前文(b)和(c)所述之文化財產的中心,亦將視為含多量古蹟的中心"。
    條款2.保護文化財產
    為了實施此條約,文化財產的保護應包含管理及尊重該項財產。
    條款3.文化財產的管理
    承擔此條約的各方應在和平時便準備管理該國國內之文化財產,以及採用所有適當的方式來防止可預知的武裝爭議影響。
    條款3.尊重文化財產
    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承諾尊重該國國內,以及其他參與此條約之國家的文化財產。並避免使用所有文化財產及該財產四週文物,或用來保護該財產的事物等,因為在武裝爭議事件中,這些事物都有可能受到破壞或毀損。並應當避免對該財產直接做出敵對行動。此條約文章1所指的義務僅可以在軍方下令的情況下才可放棄。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更承諾將防止,避免。如有需要,抵制所有形式的竊盜,搶取或不知恩,以及所有直接對文化財產所做的野蠻行為。並應避免質詢其他最高契約國領土內的可移動文化財產。各國應將避免任何對文化財產所做的其他報復行動在此條款規訂下,參與最高契約的一方將不可避免所承擔的義務。包含承擔條款3未提及保護裁決的其他最高契約國家。
    條款5.佔有
    所有在其他最高契約國裡有全部或部份領土的最高契約國家,應盡可能協助就職國家有效的國家單位,並幫助他們管理與保護其文化財產。提供該國國內文化財產因軍事破壞而有受保護的需要。並提供該國國內有效國家單位未能做此裁定的證實,使得在職司法權可以盡全力,以最便捷的協助方式來實施所有有需要的保護,任何參與最高契約一方的政府考量其法定政府為由反對行對的會員所組成的組織,參與最高契約的一方將吸引該政府順從此條約關於文化財產的內容。
    條款6.制定文化財產的區別
    根據條款16中條約所述,文化財產上可放置一個區特殊徽章以便簡化認知。
    條款7.軍事決定
    參與契約的各方承諾於和平時便告知該軍方機構有關此條約內容的規定。並確保此條約實施以及培養軍方對所有人類文化財產的尊重。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於和平時承諾於軍方計畫或成立服務處或特定人士來保護對文化財產的尊重。 並與民間單位合作盡責捍衛該文化財產。
     
    第二章:特殊保護
    條款8.特殊保護的承認
    1.在武裝爭議時刻,確實有必要將設特殊保護來維護放置可移動文化財產的避難所,或包含重要古蹟和其他不可移動的文化財產中心,並證實該地方:
    (a)所在位址與大型工業中心有相當遠的距離,或該地方與任何重要軍用攻擊目標,包括機場,廣播站,國家防禦建設,相關重要港口或鐵路車站,或通訊用重要主線有相當遠的距離。
    (b)並非作為軍事用途。
    2.不論在什麼地方,可移動文化財產放置之避難所亦可安排特殊保護,盡可能避免受到戰火的損害。
    3.當需要用到軍方人士移動或用送事宜時,包含大量古蹟的中心將視為軍事用地。所有直接與軍事行動,駐紮軍方人士,或戰役用武器製造等相關之事項亦可在該中心內進行。
    4.上述第一條所指的文化財產保護,將由授權之武裝監護人來保護文化財產附近的事物。通常負責維護公共秩序的警方單位將不得作為軍方之用。
    5.如此條約第一項所指文化財產設立於所述之重要軍事附近,該財產將可依照參與此條約各方的承諾,於武裝爭議中要求特殊保護,使該財產不得成為攻擊目標以使交通轉向,特別是港口,鐵路車站,或機場。該轉向協議事宜將於和平時準備完成。特殊保護在進入國際文化財產特殊保護登記法定生效後即為有效條約。此項登記僅可依照此條約款項以及此條約執行之條規中所提及條件下為之有效.
    條款9.特殊保護下之文化財產豁免權
    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承諾在法定加入國際登入後,確保特殊保護下的文化財產豁免權,避免該財產受到任何直接的敵對破壞。除非在條款8第5項所述條件下使用該財產或用其週遭地為軍事用途。
    條款10.證明與控制
    在武裝爭議事件中,特殊保護下的文化財產將依照條款16放置特殊徽章。並將依照此條約執行規定所述,開放由國際掌控。
    條款11.撤銷豁免權
    1.如參與此最高條約的一方違反任何一項條款9所述之特殊保護文化財產條列的規定,反方將在該違規事項為更改時,放棄所有財產豁免權的約束。儘管如此,後述之反方將以第一時間要求於適當時間內停止該違規事宜。
    2.此條約第一項情形以外,文化財產豁免權將可依照特殊保護規定下撤銷。但僅以不可避免之戰役要求為例外,也只有該時候該項要求可繼續進行。該軍事要求僅可由法定官員下達同等或更大的法律。 在任何情況許可條件下,反對的一方將可提前得知該撤銷豁免權的決定。
    3.一方將以書面的方式,陳述所有撤銷原因,並盡快通知地方行政辦事處此條約執行規定所述知該文化財產。
     
    第三章:文化遺產的轉移
    條款12.特殊保護下的轉移
    1.關於與轉移文化財產相關的專屬轉移事宜,不論該財產所在地為何,均可依照參與此最高契約之一方的要求,依照此條約執行規定所指條件下採取特殊保護。
    2.特殊保護下的轉移將依照國際管理規定,提供前述條規所要求事項,並陳列條款16所述之特殊徽章。
    3.參與此最高條約的各方將避免任何敵對行動,直接攻擊特殊保護下的轉移。
    條款13.急件轉移
    1. 如參與此最高條約的一方認為某文化財產的安全有轉移的需要,同時該事件又為條款12所述之過程未能引用的緊急要件時,特別是戰役剛開戰時期,該轉移事宜可依照條款16所述陳列特殊徽章,證明條款12所述之豁免權申請仍未受處理及拒絕。如可以,轉移通知事宜將告知敵對的一方。儘管如此,運送文化財產至其他國家領土將不可陳列特殊徽章,除非以獲得相關豁免權。
    2.參與此最高條約的各方將盡可能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來防止敵對行動直接攻擊此條款第1項所指的轉移,及陳列特殊徽章。
    條款14.扣押,虜獲及捕獲之豁免權
    1.扣押,捕獲,或逮捕之豁免權將依照: 
    (a) 文化財產將受條款12或13所述之保護;
    (b) 轉移專屬相關文化財產的方法
    2.此條約將不得限制參觀及研究的權利

    第四章:人事
    條款15.人事
    在符合保護條列的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相關人事將尊重該財產。如該人事成為敵對的一方,將可繼續承擔所需承擔之責任,儘管其文化財產負責人受到敵對一方所逮獲。
     
    第五章:特殊徽章
    條款16.此條約徽章
    1.此條約的特殊徽章將採箭頭朝下的盾牌,並有藍色的十字形配上白色的正方形(盾牌的結構由構成盾牌一部份的紅光藍色的正方形,及正方形上方的一個紅光藍三角形組成,兩邊的部份則各由一個白色三角形組成。
    2.此徽章應依照條款17所述的情形下單獨使用,或以三角形形構成方式(一面盾牌在下)重複使用三次
    條款17.使用此徽章
    1.重複三次使用特殊徽章僅可以在證明的下列情況下使用:a.不可動的文化財產受到特殊保護時
    b.條款12及13所指之情形下的文化財產轉移
    c.此條約執行規定所指之情況下的臨時避難所。

    2.特殊徽章僅可在證明下列事宜時方可單獨使用:
    a.文化財產不受特殊保護;
    b.此條款執行規定所述的義務管理負責人;
    c.與保護文化財產相關的人事;
    d.此條約執行規定中所述之通行證。
    3.在武裝爭議時刻,一律禁止任何在此條約前文中未提到情況下使用特殊徽章,或因任何原因使用與特殊徽章相似的標誌。
    4.特殊徽章不可用於所有不可移動之文化財產,除非當時有確實授權陳列日期,和有效的最高契約方司法權的簽名。
    條款18.此條款的使用
    1.除了和平時刻採用的規定以外,此條約將用於宣戰事宜時,或其他可能引起最高契約各方武裝鬥爭的情形。 
    2.即使戰爭國未受到一個或多個參與此契約之國家的認同。此條約將用於所有部份或全部駐紮任何參與最高契約國領土的情形。
    3.即使所述之駐紮地點並無武力反抗。即使參與武裝爭議的一方並無參與此條約,該方亦將與參與條約的一方視為同等,共同遵守當前條約的義務。 
    4. 雙方應更加遵從此條約,尤其是宣稱接受條約內容適用於該國的一方。
    條款19.非國際爭議對象
    1.如發生於參與此最高契約之各方領土內的武裝爭議事宜並非國際目標時,各參與鬥爭的一方將至少採用當前條約所述之與尊重文化財產事宜相關的規定。
    2.參與鬥爭的各方應盡力以特殊協議的方式將當前條約的全部或部份條規進行法定生效。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可提供爭議的各方其所能提供的服務。
    4.引用上述條規將不可影響爭議各方的法定地位。

    第七章:執行此條約
    條款20.執行此條約的規定
    當前條約引用程序將完整的註解於執行規定(Regulations for its execution)中。
     條款21.保護權力
    當前條約與執行規定將與負責保護受爭議各方保護單位一同合作。
    條款22.調停過程
    1.保護單位將在所有情況下借出適於用作保護文化財產的良好辦事處,特指爭議各方未能達成使用或解說當前條約之款項的協議時,或對執行規定有爭議時。
    2.為此,各個保護單位可邀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方,或自行提議招見爭議各方的代表,特指維護文化財產得相關負責單位,亦可考慮選擇集會於適當的中立領土。參與爭議的各方將有義務對所提出的集會建言做出回應。 保護單位將提議經由戰役中各方派選之中立人士,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代表來批准。該代表人士將受邀擔任該集會主席職務。
    條款2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助
    1.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可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求助科技協助來組成文化財產的保護,或求助任何其他因引用當前條約或執行規定時引發之相關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依現有計畫及資源內提供相關協助。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授權自行對參與此最高契約的各方提出此議案。
    條款24.特殊協議
    1.參與此最高契約的各方可對其認為適當之議題附加特殊協議,並將該協議列為單獨條列。
    2.沒有一項協議可減少此條約對文化財產,以及與該財產相關人士的保護。
    條款25.宣傳此條約
    參與此最高契約的各方在和平時刻及武裝爭議時,均承諾於該國境內盡力宣揚當前條約以及執行規定。各方並承諾在其軍事計畫中涵蓋此研究。或情況允許下,將此研究加入民眾演習計畫,使得此條約的目的得以受到所有人的認識,特別是軍中及保護文化遺產相關人事。
    條款26.翻譯,報告
    1.所有參與此最高契約的各方都將經過聯合過教科文組織辦事處,互相通知當前條約和執行規定的官方翻譯事宜。
    2.另外,每四年最少一次提交該辦事處一份詳述其採用,準備的報告。或經該方行政單位實踐此條約以及執行規定的報告。
    條款27.集會
    1.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可經由行政院批准召開最高契約各方代表的集會。 如超過五分之一的參與最高契約各方要求,該組織亦將強制召開此集會。
    2.在商討之當前條約或執行規定尚未裁定任何用途前,該集會的目的將研討所有有關此條約和執行規定的使用,以及規劃所有建言的議題。
    3.如大多數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依照條款39說述條約表態,該集會以可實施此條約或執行規定的更改事宜。
    條款28.懲罰
    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承諾將在其一般犯罪司法權下,不論該人國籍為何,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來預防並強制刑罰或懲戒其個人或教唆他人違反此條約的相關罪犯。

    最後條約
    條款29.語言
    1.當前條約以英文,法文,俄文,以及西班牙文制定完成。該四類文件將具同等法律效力。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為基本研討會中使用之其他官方語言安排所有此條約之翻譯事宜。
    條款30.簽名
    當前條約將附註1954年五月14日至1954年十二月31日,開放受邀參與研討會的各國簽署。該研討會於1954年四月21日至同年五月14日在荷蘭海牙舉行。
    條款31.批准
    1.當前條約將依照法定程序以各國前署視為批准。
    2.所有批准法定文件將存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檔案。
    條款32.加入
    在此條約正式法定生效後,此條約將開放給所有條款30所述,卻仍未簽署之國家加入,以及其他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行政院受邀加入的國家。加入事宜將於所有加入文件存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檔案後正式法定生效。
    條款33.法定生效
    1.當前條約將於五項批准文件存入檔案起三個月後正式法定生效。
    2.其後,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文件,將於該批准或加入文件存入檔案起三個月後正式法定生效。
    3.條款18及19所述情形可因戰役的各方在敵對或駐紮前後之提交,給予即時生效批准或加入。 在此情況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將依照條款38所述,以最快速度傳達該訊息。
    條款34.有效申請
    1.參與此條約法定生效的各個國家應採取所有必要方式來確保其法定生效起為期六個月的有效申請期間。
    2.該六個月的期間為任合一國在此條約正式法定生效後提交其批准或加入文件起的六個月內。
    條款35.領土性延長此條約
    任何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在批准,加入,之後所有時間,經由通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所做之關於此條約的宣言,亦將延伸至其負責的有國際關係之領土。 上述通知將於收件起三個月後正式法定生效。
    條款35.與前述條約之相關性
    1.與海牙條約關注之陸上戰爭法律與海關(IV)(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IV)),以及戰役時海上攻擊(IX)(Naval Bombardment in Time of War (IX))相關的戰役各方,不論是屬1899七月29日或1907十月18日w條約,任何只要有份參與當前條約的一方,將以視後者及此條約為前述條約之附屬條約,並遵從上述條約(IX)及(IV)內所附加之規定。 並在當前條約以及執行條約內容要求使用特殊徽章的情況下,以海牙條約內容為主,將當前條約條款16所要求的徽章更改為上述條約(IX)內條款5所要求之徽章。
    2.與1935四月15日華盛頓協定之保護藝術,科學機構,及歷史古蹟(若爾其協定)Washington Pact of 15 April, 1935 for the Protection of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Institutions and of Historic Monuments (Roerich Pact) 有關聯之戰役各方,倘若各方又有份參與此條約,該後述條約即當前條約將視為(若爾其協訂)之附屬條約。 並在當前條約及執行規定裁定提供特殊徽章的情況下,以該片段條款三所要求之區別性旗幟代替現有之當前條約要求的徽章。
    條款37.宣佈廢除
    1.參與此最高契約的各方可為自身或為其他有國際關係之負責領土公開廢止當前條約。
    2.該廢止事宜將以書面通知方式,存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檔案。
    3.宣佈廢止此條約將於受到廢止文件起一年後正式法定生效。 儘管如此,如宣告廢止的一方在此期限內參與武裝爭議時,直到該敵對行動結束為止,或直到歸還文化財產事宜完成前,該廢止事宜將不得生效,以最後發生的事件為準。
    條款38.通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將通知條款30及32所指的國家,和聯合國所有條款31,32,及39所述之批准,加入,或接受文件,以及所有條款35,37,及39所述之通知,廢除之提交事宜。
    之提交事宜
    條款39.修改此條約及執行規定
    1.任何參與最高契約的一方可提出當前條約或執行規定的修正。提出修正的內容將通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並由該組織依照該方的要求,於提出修改起四個月內,告知所有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
    (a)欲召開研討會提出商討修改事宜;
    (b)裁定不經過研討會接受所提出之修改事宜;
    (c)裁定不經過研討會否決所提出之修改事宜。
    2.辦事處將於收到當前條款第一項時,傳達回應給所有參與最高契約的每一方。
    3.如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在期限內遵照此條款文章1(b),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辦事處通告該方不願經由研討會裁定接受修改事宜,對該通告的裁定將依照條款38由該組織辦事處決定。該項修改事宜將於發佈通告起九十天後正式法定生效於參與最高契約的各國間。
    4.如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最高契約方要求,該辦事處將召開最高契約各方研討會,考量所提出的修改事宜。
    5.所有對此條約或執行規定中關於前述文章所提規定的修正將於所有研討會上發表之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一致接受後,或經由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裁定接受後為之法定生效。
    6.參與最高契約的各方之修改此條約或執行規定的接受事宜,即此條款4及5所述之研討會接受的修改事宜,將於正式文件存入聯合國交科文組織辦事處後正式法定生效。
    7.在當前條約或執行規定修正事宜正式法定生效後,僅有此條款或執行規定之該修正內容可以開放作為批准或備註加入。
    條款40.登記
    依照條款102內容規定